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日期:2018年03月13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7年7月31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刘春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2017年5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工委将修订草案印送14个区县(自治县)的346名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在市人大常委会公众信息网公布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在市老年大学调研,听取了市、区部分老年大学和老年人的意见;在永川区召开渝西片区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了6个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常委会领导对修订草案的修改工作十分重视,张轩主任带队在市内外就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对相关内容的完善提出了指导意见和原则要求。

法制委、法制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收集到的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会同市人大内司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老龄委办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17年7月14日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法规的名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事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修改量较大,新增条文数超过了原法规条文总数,原法规名称已不适应修改后的法规内容,建议将法规名称修改为“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并根据修改后的修订草案,形成了《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


二、关于养老服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专业化、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当前我市老龄事业发展最迫切、最现实的问题之一,建议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务一章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认为,随着本市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人口结构变化和传统家庭照料功能的弱化,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服务的需求不断扩大,机构养老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为了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养老机构的发展,二次审议稿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修订草案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一是增加保障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用房的规定,加大土地供应支持力度(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二是完善社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就近养老服务的规定,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推进养老服务全覆盖(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三是强化对养老机构的价格监管,规范养老机构服务保证金的收取,优化市场环境,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四是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扶持措施,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


三、关于发展老年教育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老年教育与普通教育不同,有其特殊性,建议研究由教育部门牵头老年教育是否恰当。在调研过程中,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市、区县(自治县)现有老年大学的主管部门不尽相同,有老干局、民政局、老龄委办、文化委和教委,还有企业事业单位自办自管的,不宜都调整为教育部门主管;另一种意见认为,教育部门对教育资源规划、具体课程设置以及教师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管理更为专业,由教育部门主管老年大学更加合适。法制委员会认为,老年教育不同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它打破了传统学校教育在教育对象、教学时间和教育空间上的限制,具有学习内容多样性、学习目的非功利性、学习管理非规定性等鲜明特点。因此,在实践中,多数省市地方性法规未规定老年教育的主管部门。从我市实际来看,多数老年大学由老干局或民政局、老龄委办主管,少数由教育、文化部门主管或者企业自办自管,个别没有明确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发展老年教育是国家的责任,老年教育的规划以及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的责任应当由政府承担。因此,二次审议稿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对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作了修改,取消了教育部门的主管职责,对政府的责任作了更加全面的规定。


四、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督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应当要求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二次审议稿采纳了该意见,将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一款最后一句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工作纳入考核。”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市的养老金偏低,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养老金,建议明确养老金的调整机制。二次审议稿采纳了该意见,在修订草案第二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表述为:“本市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经济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独生子女护理老年父母的假期。法制委员会经过调研,参照外省的有关规定,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表述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并对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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