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7年5月31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市老龄委办副主任 蒋志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01年颁布施行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增加(目前户籍人口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704.74万人,占总人口数的20.75%),养老服务供需矛盾逐渐显现,老年人对社会保障和服务优待的期望不断增高,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2016年5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就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老龄事业作了重要讲话;近年来,国家和我市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固化。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纳入了2017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二、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
按照立法计划,市老龄委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专家起草了送审稿。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审查工作:一是开展立法调研,赴山东、湖北学习借鉴立法经验,深入区县、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了解实际问题;二是采取会议、信函和网络等方式广泛征求法律专家、相关市级部门、管理相对人、社会公众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三是协调相关部门,对重点、难点问题多次研究、沟通,达成共识;四是与市人大相关工作机构提前介入,共同研究修改文稿;五是认真开展审查工作,对审查论证中收到的131条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反复研究,采纳合理建议共72条,数易其稿。4月24日,屈谦副市长又主持会议专题研究,最终形成了此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保持了上位法的框架结构,共9章62条,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新增42条,修改18条,删除10条,保留2条,主要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了修改和补充完善。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家庭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才能实现优势互补、责任共担。《修订草案》对政府、社会和家庭三方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强调政府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住房保障、高龄津贴等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社会保障;二是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使各类社会主体更加广泛的参与到养老服务中,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形式多样的服务;三是突出居家养老的基础性作用,细化家庭养老责任,明确赡养人对老年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二)关于社会服务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对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思路。为发挥立法的制度引领和发展促进作用,《修订草案》从六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细化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用地、建设要求等内容,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二是明确社区养老服务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取养老服务;三是采取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四是建立评估体系和考核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五是制定具体措施,推进医疗与养老融合发展;六是细化和完善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扶持发展老龄产业等内容。(第二十九至四十三条)
(三)关于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
对老年人给予优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全国老龄办等24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明确了优待的项目和范围,我市23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渝老办发〔2015〕3号)作了进一步细化。《修订草案》结合相关文件,充分征求相关市级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在政务服务、医疗服务、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法律服务等6个方面,对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37项社会优待措施作了较全面、具体的规定。(第四十四至四十九条)
以上汇报说明及《修订草案》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