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修正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今日(27)提交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此次修正案草案共八章四十四条,涉及修改11条,删除3条。
重庆市人大城环委主任委员屠锐介绍,长江防护林体系是三峡库区的重要生态屏障,对于保障三峡工程的长治久安及长江下游的生态安全意义重大,条例实施以来对我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条例已经不适应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修正。
据了解,《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5月29日经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于2010年7月23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此次修正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分别是:
修正案草案把现行条例第四条修改为:“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应当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分类指导,依靠社会力量,实行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在法规清理方面,修正案草案根据法规清理结果,对标《森林法》的规定,对现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进行了修改。
在对与现行法律规定和改革精神不一致方面,修正案草案修正了与《预算法》相冲突的条款。删除了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涉及放管服改革中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修正案草案还对照《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对第五条进行了修改,按照《重庆市地方立法技术规范》删除了第四十六条,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记者 赵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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