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子孙后代多留些资源 市人大加快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共审议6件法规案,其中有5件法规案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制定1件、修订4件,均为一审。
“一次性审议这么多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这在以前的常委会会议上也是少见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屠锐表示,这说明我市人大重视环境保护立法工作,用严格的法律制度护蓝增绿,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多宝贵资源。
制定湿地保护条例(草案)
八类活动将被禁止
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构 成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它具有保持水土、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功能。但是,我市湿地保护却面临着三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是湿地生态功能亟待保护。我市地处长江上游,三峡库区腹心地带,生态区位特殊、地质地貌复杂、生物资源丰富。但随着库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土流失、草场退化、植被减少、水体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加剧了湿地的生态脆弱性和不稳定性,亟待出台专项法规,加强湿地保护管理。
二是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未理顺。由于湿地类型多样,涉及林业、农业、园林、水利等不同的管理部门,存在管理权限不明确,综合协调机构缺乏,湿地管理部门各自为政、交叉管理和多头管理等现象,需要从立法层面予以解决。
三是我市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在湿地保护上存在立法空白。
此次提请常委会会议一审的《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明确了湿地概念,定义为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湿地资源为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在立法论证中,大家一致认为,必须科学确定湿地保护范围,针对湿地不同性质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才能确保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因此,《草案》明确了湿地资源调查和规划编制,为确定湿地保护范围奠定了基础。
同时,《草案》还规定对湿地进行分级保护,按照湿地的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对重要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同时明确列入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的条件,对设立保护界标也提出了要求。
《草案》还明确了湿地保护和利用的相关要求,要求对湿地资源进行动态监测;规定对重要湿地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加以保护。
另外,对一般湿地也提出保护要求:从规范湿地占用、明确禁止行为、强化湿地修复等方面,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还规定,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八类活动。
此外,市人大城环委通过全体会议审议,建议增加条款“鼓励采用休耕蓄水方式,涵养水源增强湿地功能”。在昨日上午审议条例草案时,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建议,将冬水田纳入湿地保护范围。
修订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新增水利工程规划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于1998年3月28日经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又经历了一次修订、两次修正,时间最近的一次是在2011年。自施行以来,该《条例》为水利工程管理提供了法规制度支撑,促进了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条例》法律责任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相适应。因此,亟需对《条例》进行修订。
据了解,条例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八个方面,包括条例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水利工程规划、水利工程建设审批、水利工程管理、水利工程利用、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其中,强化水利工程管理是此次修订的一大重点。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天平介绍,此次修订加强了基础工作,完善了管理体制,明晰了产权归属,明确了管理主体,落实了管理措施,提高了管理水平,以此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应有的功能作用。例如,《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明确了水利工程所有者承担维修养护经费。对于非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承担公益性任务或者发挥公益性作用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相应补助。
另外,此次修订还增加了水利工程规划内容。“《修订草案》第九条增加了水利工程的调查制度,这是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础。”贾天平介绍,《修订草案》没有要求单独制定水利工程建设规划,但要求“市、区县(自治县)水利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的目标,区域布局,新建、改造任务和保障措施”,同时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水利发展规划时,应当送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平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为水利工程建设提供空间保障。贾天平说,增加水利工程规划内容对于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节约能源条例
用市场机制推动节能
“我市于2007年颁布的《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称现行条例)对于推进全市节约能源、提升能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现行条例已不适应上位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精神和新要求。”市发改委副主任米本家代表市政府,作关于《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节能工作应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国家也对节能工作提出了实施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的目标。当前,我市部分高耗能行业在产业结构中所占比重偏高、社会能耗增速较快等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高质量发展的一大短板,需通过修法促进其改善。
米本家报告,《修订草案》与现行条例相较,删除12条,修改29条,新增12条。其中,重点修改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理顺节能管理体制;二是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三是规范节能监督管理;四是严格按照节能法的规定确定重点用能单位。
同时,《修订草案》规定了支持节能技术进步的具体措施,强调节能智慧化管理的内容,补充节能专项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规范,建立税收、金融、价格政策等方面的激励措施,并鼓励用能单位通过市场机制推动节能工作。例如,《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价格政策)提出,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对电力用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高耗能行业的企业按规定实行阶梯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
在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认为,将节能情况向人大报告写入条例,应体现到底如何报告,确保监督到位,不缺位。
修订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鼓励立体绿化
城市屋顶绿化一直是一个争议话题,此次提请审议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新增了鼓励立体绿化的相关规定。在《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名词解释)中这样解释“立体绿化”:指利用除地面资源以外的其他空间资源进行绿化的方式,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绿化形式。
据了解,《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自1997年11月颁布实施以来,对保护和改善我市城市生态环境、扮靓城市颜值、提升城市品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要求,亟需修订。近年来,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蚕食现象越来越严重,占绿毁绿行为时有发生,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也常有缩水现象,引发社会矛盾较多,现行《条例》的处罚力度不够,不能够有效遏制破坏绿化的行为。
据记者了解,《修订草案》重点从加强规划控制、规范建设程序和强化保护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在加强规划控制方面,一是为强化规划刚性,规范了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道规划提出了要求;二是为加大保护力度,新增了城市绿线、永久保护绿地和城市生态公园等方面的规定;三是为提高城市建设品质,对附属绿地率指标,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国家要求,补充完善了建设项目类型;四是为体现山城特色风貌,新增了鼓励立体绿化的规定。
在规范建设程序方面,《修订草案》为保护现有绿地,对绿地地下空间利用进行了适度限制;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对建设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
在强化保护管理方面,则新增了对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历史名园、园林传统技艺的保护和传承等方面的规定,同时新增了企业诚信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此外,在关于城市园林绿化的政策保障方面,《修订草案》还新增了“鼓励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内容。
修订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增加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于1998年3月28日颁布实施,但相关内容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特别是与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不相适应。
因此,《修订草案》严格贯彻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总体要求,确立了野生动物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基本原则,鼓励野生动物保护社会参与,引导社会监督,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记者注意到,例如针对多头管理、职责交叉的问题,《修订草案》明确了部门职责,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市渔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
同时,《修订草案》还落实了名录管理的要求,规定市政府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调整确定并公布名录;对于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明确了管理责任,细化了保护措施;对妨碍野生动物保护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近年来,随着受保护野生动物的数量逐渐增加,野生动物致人伤害、毁坏农作物以及其他财产的事件频发,对农作物的破坏尤为突出,给所在区域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很大困扰,因补偿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为更好解决野生动物致害问题,《修订草案》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强化和细化了预防、控制致害的措施,增加了保险赔偿制度,强化了致害补偿要求。
【声音】
水利工程大多存在重建轻管的问题,一旦建成以后,管理跟过去建设所用的人力、物力、财力相比层层衰减。建的目的是为了用,要用就一定要管,所以把管理进一步拿上议事日程是必需的。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学普
在分组审议《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时说。
修订草案的第二十九条专门规定了农业农村节能,特别是加强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利用节能技术和产品,同时强调推广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资源利用技术,这非常必要,也很有潜力。太阳能在脱贫攻坚中发挥了较大作用,比如巫溪县、奉节县等地的太阳能光伏板,给老百姓带来很多的收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夏祖相
在分组审议《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时说。
该条例修订后,《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就要废止,因此,在修订过程中,要充分审查涉及提灌管理的相关重点内容,确保不出现制度规定的空档。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越
在分组审议《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时说。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必须要动员全社会参与,要倡导城乡居民,特别是城市居民要树立节能的意识。条例现在基本没有提到这个问题,建议设立城市居民节能专章,加以完善。
——向先全委员在分组审议《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时说。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未将城市路灯照明节能写入其中,现行《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框架下制定的条例,存在瑕疵,应将“城市照明”写入修订草案,建议增加“城市照明节能”条款。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照明实情,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方案》,淘汰高压钠灯等低效照明产品。
——邓明鉴委员在分组审议《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时说。
(首席记者 张双山 记者 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