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合理申诉渠道保障物业管理和谐稳定——物业管理条例三审现场直击
9月24日上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这是该条例修订草案迎来的第三次审议。审议现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规范民宿服务、业委会成员劳动报酬、业主大会参会和表决比例等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四步调研论证形成三审稿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邹钢介绍,今年5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完善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经比较成熟。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根据审议意见开展了进一步的调研论证工作:一是再次听取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区县人大常委会以及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二是将二次审议稿推送给全体市人大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三是通过重庆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四是针对重点制度开展专题论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还带队赴广东、深圳、上海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学习借鉴物业管理先进经验和做法。
9月17日,经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允许民宿服务但需保障业主权益
民宿管理是城市管理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记者注意到,三次审议稿第七十五条对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授权市政府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范。
“该条款允许了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向先全委员提出,但现实情况中,很多小区住宅除开展民宿服务,也在搞餐饮、搞棋牌娱乐、搞培训。对此,居民反映突出,物管意见也很大,应明确禁止行为。
熊萍委员认为,条例鼓励民宿发展或其他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大方向是正确的,但在具体过程中要遵循上位法相关规定,同时平衡处理各种关系,保障业主权益,这是地方立法应该慎重考虑的问题。
监事委员会成立是否必要仍需探讨
记者注意到,三审稿提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监事委员会,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大会设立监事委员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监事委员会的职责、组成、选举产生、工作规则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设立业主大会监事委员会的,鼓励和支持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监事委员会监事,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细化监事委员会监督内容或监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规定。
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监事委员会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但监事委员会由谁监督又成为新的问题。“实际上,业主委员会已经有足够的被监督方式,业主及社区居委会都可以履行监督职责,成立监事委员会似乎没有必要。”
设置合理申诉渠道
物业管理矛盾千头万绪、错综复杂。“法律不可能穷尽方方面面、包罗万象,维护和谐稳定是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杜卫东委员称,维护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方式,是设置一个合理的矛盾纠纷申诉渠道,三审稿设置了较为妥当的申诉渠道,对此表示认同。
三审稿提出,物业问题出现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正确处理服务、收费的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的物业服务体系极为有益。”张继军委员建议,要维护好物业公司的合理利益,促进物业公司的健康发展。
公共收益须设单独账目
三审稿明确,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存入银行专户。公共收益应当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设立单独账目。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业主决定自行管理的共有资金,应当存入业主委员会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本报记者 颜若雯 )
来源:https://epaper.cqrb.cn/html/cqrb/2019-09/25/003/content_2427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