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物管条例修订案三审 业委会账本不再是“糊涂账”

日期:2019年09月23日 来源:重庆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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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石涛 摄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今(23)日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注意到,党建引领物业管理、加强业委会资金管理、规范民宿行业发展等诸多群众关心的问题,都在此次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中作了明确规定。  

加强物业管理中的党建引领带动作用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邹钢介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区县提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加强社区党组织对物业管理的领导,有利于保证和推动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在三次审议稿第五条增加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加强业委会账本透明度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怎么花的?小区公共收益又去了哪里?在此次审议中,针对群众十分关心的这些问题,三次审议稿予以了明确规定。  

在三次审议稿中,增加相关规定:一是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日常管理。三次审议稿第八十三条第二款针对业主大会成立前和成立后两种情形,对共有资金的管理作出相应规定。  

该条款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存入银行专户。公共收益应当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设立单独账目。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业主决定自行管理的共有资金,应当存入业主委员会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  

二是明确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开设账户。三次审议稿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设账户。  

三是加强对共有资金的监管。三次审议稿对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要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公共收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分摊费用、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要求:业主大会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共有资金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共有资金的,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自行管理账目。”  

第八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对共有资金使用和收支情况的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用法制促进民宿业发展  

三次审议稿中对在住宅小区内开展民宿服务采取了支持的态度。  

邹钢介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区县提出,物业管理立法应当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回应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积极探索在法制化轨道上规范民宿等住宿服务的发展。  

法制委员会与相关部门研究后认为,从“新兴业态、安全安宁”的角度出发,有必要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宿等住宿服务,促进行业持续发展,体现合法性、有效性和规范性的统一。  

法制委员会鉴于物业管理条例修订重点在于规制物业管理活动,三次审议稿第七十五条对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消防、安全、卫生等必要的条件。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的经营者和业主,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依法向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公安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对于民宿等住宿服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授权市政府制定具体办法来予以加强。  

业委会成员不得领取劳动报酬  

业委会成员是否领取劳动报酬也是条例审议中的一大焦点。  

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由广大业主通过选举产生,其与业主之间不属于雇佣关系,不宜规定劳动报酬。业主委员会成员管理业主共同事务会付出时间和精力,可以给予适当津贴。  

对此,三次审议稿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监事委员会监事不领取劳动报酬。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监事委员会监事的工作情况,决定给予其适当津贴。(记者 赵紫东)


来源:http://cq.cqnews.net/html/2019-09/23/content_50677975.html?spm=0.0.0.0.1KTN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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