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四审设专章进一步细化政府监管责任
在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迎来四审。记者了解到,四审修订草案中设立专章,进一步细化了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各方的监管责任。
四审稿中明确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和配套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等示范文本;建立健全住宅等不同物业类型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建立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和维护包括业主决策信息系统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内的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供业主、业主委员会免费使用;指导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承接查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开展物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采集、核查和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并接受查询;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对物业服务实施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项目的移交、接管;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处物业管理纠纷等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条例第九十六条的相关工作;派员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了解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物业规划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治安、交通安全、保安服务等活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物业服务价格公示、违规收费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消防安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污染环境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擅自占用居住区绿地、违规养殖畜禽等行为。(记者 赵紫东)
来源:http://cq.cqnews.net/html/2019-11/27/content_507307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