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1年04月08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1月24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按照大会日程安排,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各代表团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代表们一致认为,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的重要实践。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论证、不断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经市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代表们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成熟,建议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同时,有49名代表提出修改意见115条,经汇总梳理合并为42条。其中,绝大部分是前期立法过程中已深入研究、反复斟酌过的意见。

2021年1月24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逐条研究,采纳了13条,修改了14处,主要修改如下。

一、有多名代表建议,应突出对健身歌舞等活动噪声防治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将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进行装修装饰、聚会聚餐、餐饮服务以及健身、歌舞等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和设施设备,遵守噪声防治等相关规定,避免妨碍他人”。

二、有代表建议,驾驶车辆时让行的优先通行车辆还应当包括警车和工程救险车。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将第十五条第二项相关表述修改为“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优先通行车辆”。

三、有代表建议,补充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第十九条中增加一项,表述为“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活动”。

四、有代表建议,在诚实守信方面增加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将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信守承诺,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此外,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部分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已经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根据《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不再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印发会议讨论。法制委员会提出的《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已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现提请本次全体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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