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1年04月08日 来源:重庆人大

关于《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1年1月23日在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  越


各位代表: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对提请审议的《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的需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作出重要安排,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部署,加强“弘德立法”是地方立法的重要任务。市委要求,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可、操作性强的基本道德要求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的需要。培育文明行为是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重庆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取得积极成效,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升。通过立法,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有利于巩固拓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三)制定条例是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完善社会治理的需要。文明行为促进是加强社会建设、完善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进入新时代,重庆在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方面取得了新的成绩,但也存在人民群众广泛关注、需要加强治理的领域。制定条例,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文明行为规范、文明行为激励等作出规定,是依法治理社会建设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凝聚社会共识、回应群众关切的民生实事。

二、草案的形成过程

在起草阶段,成立了由相关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双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人大有关专工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等方面人员组成的起草工作专班。通过问卷调查、专题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汇集各方面意见建议。在充分沟通协调、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文本。

2020年7月至12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四次审议。在立法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网络公开草案文本、委托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赴基层立法联系点调研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意见;邀请立法咨询专家和语言文字专家对重点制度设计和语法规范进行专题论证;组织10余个部门和单位进行深入研究。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意见,委托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重庆警备区政治工作局组织代表开展集中研读,四次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意见,共收到代表意见505条,经整理为269条。对于代表提出的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进行了认真研究,反复比较,将既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又属于最佳方案的意见,予以充分吸收,共采纳118条。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提请大会审议的《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围绕促进文明行为、提高文明素养设计各项制度,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分六章,共61条。

(一)关于促进工作的总体原则。草案明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法治与德治、培育与治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先进模范人物等特定群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草案第三条至第七条)

(二)关于文明行为的重点规范。文明行为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范围较广。草案对各方反映比较集中、希望予以重点规范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从维护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提倡文明出行、倡导文明用餐、文明使用网络、保障医疗秩序、促进诚实守信等14个方面作了重点规范。同时,草案还明确了应当倡导的文明行为,并鼓励制定自律自治规范。(草案第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

(三)关于文明行为的培育与治理。草案规定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和优待制度,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形成正向激励机制。从单位培育、学校培育、家庭培育、文艺引领等方面明确重点领域的文明培育工作措施。通过文明劝导、文明巡查、举报投诉等手段,及时纠正不文明行为。(草案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七条)

(四)关于文明行为促进的保障监督职责。一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确保相关主体各尽其责。二是重点细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职责,充分发挥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三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相关部门、组织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保证监督实效。(草案第三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草案规定了通报批评、参加公益服务、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公开不文明行为等制度,赋予相关部门有效管理手段,以更好解决不文明行为治理难的问题。同时,草案对上述措施从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予以合理规范,在强化立法刚性的同时切实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草案第五十二条至第六十条)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合理把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立法过程中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草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突出问题导向,回应群众呼声,注重寻求“最大公约数”,将适宜通过法规调整、需要社会公众普遍遵从的基本道德规范提炼为法规条文。对于那些主要依靠道德、习惯来调整的行为,没有纳入草案范围。

(二)关于重点规范的文明行为。草案突出问题导向,根据调查问卷和征求意见结果,用14个条文列举了各方反映比较集中的重点问题,并在每一条设置了兜底条款。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反映的其他一些建议规范的行为,综合各方面因素,没有一一列举,在具体工作中,可以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作细化补充。

(三)关于引领和强制的关系。法律既具有强制功能,也具有指引、评价、教育等其他功能。作为促进类立法,草案侧重于发挥引领作用,通过明确文明行为要求、确立表彰奖励优待制度等规定,引导公众提升文明素养,杜绝不文明行为;在依法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设置了参加公益服务、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公开不文明行为等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对相关不文明行为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草案没有重复规定,仅概括地作了引致性规定。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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