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日期:2021年04月08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0年12月31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黄源彪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2020年11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次审议稿更加成熟,并对进一步完善文明行为规范、法律责任、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

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草案拟于2021年1月提请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为了广泛征求意见、凝聚各方共识,做好代表大会审议法规案的准备工作,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邀请重庆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师范大学的法学专家和语言文字专家对各项文明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重点条款和语法规范进行专题论证;组织市文明办、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10余个部门和单位对草案文本进行深入研究。组织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警备区政治工作局的相关负责同志召开培训会,对草案文本进行深入解读,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全体市人大代表进行集中研读。132名代表反馈修改意见366条,汇总梳理为190条。法制委、法制工委逐条进行了深入研究,尽量充分吸纳,最后采纳71条。没有采纳的意见中,有的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有的不宜在草案中规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社会委、市文明办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0年12月30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四次审议稿)。

一、关于文明行为规范 

有意见认为,本条例作为促进类法规,在规定重点领域的文明行为规范时,应当突出引领作用,体现倡导性、削弱禁止性,同时进一步优化整合相关条文。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对四次审议稿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表述作了较大调整。一是将“不得”修改为“不”,完善相关表述,更加突出正向规范。二是对重复性规定进行梳理合并,如将不随意弃置垃圾的规定,集中到四次审议稿第十三条“公共卫生”当中;将抵制赌博的规定,集中到四次审议稿第二十条“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当中。同时,对部分表述予以精简。

二、关于表彰奖励与优待

有意见认为,应当进一步突出激励机制,结合实际确定表彰奖励制度。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四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作了相应修改,将表彰奖励与优待的对象明确为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并要求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表彰奖励、优待制度,以有效促进文明行为。

三、关于保障监督职责

有意见认为,应当进一步突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保障监督作用。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在四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重点细化了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以更好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意见认为,法律责任中关于参加公益服务、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公开曝光的规定,应当注意把握平衡,既要赋予相关部门管理手段,又要切实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制委员会会同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及相关立法咨询专家对此进行了重点研究,在四次审议稿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中作了相应调整。

在参加公益服务方面,一是将参加公益服务的适用条件限定为“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情节轻微”;二是规定“行为人自愿申请参加并完成公益服务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强调参加公益服务以行为人自愿申请为前提;三是规定“参加公益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鉴于不文明行为记录和公开曝光可能对相对人造成较大影响,四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删除了由负责调查处理的行政机关记录不文明行为的规定,明确“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等具体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制定”;第六十条将公开曝光的管理主体从“负责调查处理的行政机关”调整为“市、区县(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并强调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合理范围公开,不得侵犯行为人的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此外,四次审议稿还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并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四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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