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日期:2021年04月08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0年11月30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黄源彪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2020年9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二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对草案的体例结构、文明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更加成熟,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草案拟于明年初提请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为了广泛征求意见、凝聚各方共识,做好代表大会审议法规的准备工作,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起草专项工作计划,对进一步开展立法调研、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意见、召开各领域专家论证会、组织解读草案文本、开展法规宣传等工作做出安排。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将草案文本以纸质函件形式寄送全体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收到43名代表反馈的修改意见101条,三次审议稿采纳代表意见34条。

同时,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将二次审议稿公开发布,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委托10个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各方面意见;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和部分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就审议中的重点问题开展论证。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收集到的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会同市人大社会委、市文明办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0年11月16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

一、关于文明行为规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诚实守信是文明行为促进的重要内容,建议增加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新增一条作为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补充了相关内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建议增加规定,对广场舞等群众文体活动进行规范。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将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为“进行装修装饰、聚会聚餐、餐饮服务以及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和设施设备,不得侵扰他人”。

有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增加非禁烟区吸烟合理避让他人、文明治丧、公交车和出租车文明服务等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三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四项作了相应补充。

二、关于文明行为保障基金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建立文明行为保障基金不属于市、区县(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法定职责,不宜在法规中规定,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删除了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

三、关于餐饮浪费的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强化节约用餐、制止餐饮浪费的立法刚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新增一条作为三次审议稿第五十六条,规定“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用餐、反对浪费等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其他意见

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应当受到鼓励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共服务、组织招聘录用的单位在同等情况下可以给予优先、优惠对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鉴于招录事项的要求、程序比较严谨,第二十六条列举的行为较多,如助学赈灾、修桥铺路、设立爱心服务点、参与志愿服务等,且各类行为性质差别较大,不宜在法规中作统一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删除了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

有意见认为,组织参加公益服务、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公开曝光等内容已经在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中作了规定,不必在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重复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删除了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并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调整为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一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具体职责。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新增一条作为三次审议稿第五十条,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职责。

此外,三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三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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