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日期:2021年04月08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0年9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黄源彪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2020年7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文明素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将草案送全体市人大代表、部分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审议中的重点问题开展论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收集到的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会同市人大社会委、市文明办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0年9月21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条例的结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二章章名调整为“规范与倡导”,首先明确应当遵守、倡导的文明行为,即“做什么”;将第三章章名调整为“培育与治理”,即“如何做”,并将第二章关于培育的相关规定合并到第三章。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二次审议稿中作了相应修改。

二、关于文明行为规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为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要求,应当进一步强化节约用餐的相关规定,培育节约习惯。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中细化了国家机关、学校、餐饮行业协会、餐饮经营者、个人在节约用餐方面的行为规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乡风文明建设的相关规范,以更好推动全市文明程度提升。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新增一条作为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补充了维护乡风文明的相关行为规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鉴于草案意在引导和培育文明行为,宜正向表述文明行为规范的具体内涵,因此建议将草案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修改为“遵守下列行为规范”。同时,相应调整具体行为规范的相关条文。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中作了相应修改。

三、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对于当场发现的不文明行为,应当进行劝导、批评、制止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中补充了相关内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教育主管部门等单位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具体职责。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新增两条作为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职责。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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