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守信受益、失信受限”新格局
人无信不力,业无信不兴。
在《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分别就《条例》制定的背景与作用、条例主要内容、贯彻落实的思路与举措作说明。
亮点
突出政务诚信建设
“《条例》优化信用环境建设,全面提升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水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介绍,《条例》突出政务诚信建设,用三个条文规定了有关政务诚信的内容:第八条规定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第九条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守约践诺、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如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确因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进行并补偿;第十条规定了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制度。
此外,《条例》从重点领域建设、鼓励市场主体应用信用产品、政府创新监管等方面对商务诚信进行了规范;规定了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重点领域,提出评优评先应将信用状态作为重要内容;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加强诚信教育宣传和信用示范创建活动进行了明确。
亮点
信用良好可获7方面“奖励”
黎藜还介绍,《条例》规制关键核心制度,避免滥用信用信息。《条例》规定守信激励制度,第三十一条明确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信用良好的信用主体采取与其守信行为、社会贡献程度相适应的以下激励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一)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三)在财政性资金补助、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税收优惠、创业扶持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
(四)在人才评价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五)在就业、创业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
(六)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条例》还规定失信惩戒制度,第三十四条明确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本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执行。第三十五条明确了本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编制、调整程序,强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建议拟纳入或者调整本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措施时,应当依据本市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失信惩戒措施的规定提出。第三十六条列举了本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限制在五个方面的范围内。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应用失信惩戒措施的原则及免于失信惩戒的情形。
此外,《条例》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限制在五类领域;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认定标准与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由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同时细化了认定严重失信主体的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严重失信主体的扩展适用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用制度。
亮点
失信信息查询期限为五年
据介绍,《条例》还保障信用主体的知情权。第三十九条规定,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自身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并享有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同时规定了信用服务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的禁止性行为。
《条例》保障信用主体的异议权、修复权与救济权。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细化了异议申请的三种情形,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与要求,以及建立异议处理档案等配套制度的内容。第四十四条规定,认定失信行为的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当依规及时处理。第四十五条规定,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的申请,相关单位或机构应当依规及时处理,且不得收取费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信用主体的投诉、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条例》还明确失信信息查询期限。”黎藜介绍,《条例》第四十三规定,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提供自然人失信信息查询服务的期限为五年,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另有规定的除外。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届满的,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不得提供查询服务。
记者|黄振胜
编辑|朱苗 常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