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协同立法首项成果是怎样诞生的
通过后的两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框架结构基本一致,均从市场、政务、法治三个维度作了重点规范,且有30余个条款针对同类事项作出相近规定,实现了重要制度有机对接
6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市人大代表、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游洪涛,提及《条例》中关于“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健全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相关条款,心潮澎湃。
“对一家制药企业来说,限时办结太重要了,它决定了货款回笼的快慢,甚至可以决定企业的生死。”他说。
游洪涛不仅是《条例》的受益者,还是立法参与者。作为市人大代表,他参与了《条例》的起草论证,站在企业角度提意见建议。作为市人大法制委委员,他参与了《条例》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后的两次审议。
“把过去积累的一些好经验和好做法上升到立法层面,意味着成果固化,不会轻易变动了。”手拿《条例》文本,游洪涛称自己感到“心里很踏实”。
作为川渝协同立法的首项成果,《条例》是如何诞生的,背后有哪些故事,它将如何促进川渝地区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川渝首部协同立法,剑指“营商环境”
跨区域协同立法,并非新鲜事。早在2006年,辽宁、黑龙江、吉林三省签署《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开创了全国省际间立法协作的先河。
为啥要协同立法?“以往东三省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之间‘通气很少’,各地制定的规章存在一些不协调甚至抵触的地方,立法资源共享,对于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质量有好处。”当时,辽宁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解释。
受到启发,2007年,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部门也签署《苏浙沪法治协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明确了通过立法统一,协调区域经济社会共同发展的方向。
此后,以区域协同立法护航区域一体化发展,逐渐成为共识。例如,2020年,京津冀三地就协同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专项立法并同步实施。协同立法助力,北京、河北和天津的污染防治有了明显改善。
实践中的成功探索,推动协同立法进入“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指出,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跨区域地方立法的统一指导。
川渝协同立法,为啥首先瞄准“营商环境”?
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天津召开的省级人大立法工作交流会上提出,要着眼于推动我国区域协调发展,围绕区域发展战略和特点抓好协同立法。
作为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部署,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期待更加坚强有力的立法保障。
重庆被纳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备选城市,更是推动川渝协同立法的一次重大契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介绍,近年来,重庆结合地方实践出台了大量创新举措,优化营商环境取得明显成效,但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一些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仍然存在。这些都亟待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将相关措施成果予以上升固化,更好发挥立法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充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2020年7月,川渝两省市人大常委会在重庆签订《关于协同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合作协议》,明确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为两省市协同立法的首个项目。
川渝人大“常来常往”,协同立法首个成果一年落地
从协议签订到正式施行,川渝协同立法的首个成果诞生,仅仅用时一年。这是怎样一个历程?
黎藜介绍,上述合作协议签订之初,川渝两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立法进度并不一致——四川省,条例草案已经进入常委会审议阶段;重庆市,条例还属于当年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
追赶四川进度,重庆条例的立法进程加快提速。重庆方面采取了“双组长”工作机制,即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并成立立法工作领导专班、工作小组,加快开展文献研究、立法调研、问题梳理、结构研究等工作。条例草案很快形成初稿。
一个月后,重庆一支由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立法专家等组成的队伍,赶赴成都,参加川渝优化营商环境协同立法的第一次交流座谈会。会上双方一致认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为地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直接上位法,需要地方细化落实和较为原则的规定都可以作为川渝协同的内容。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创新‘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方式监管等方面的规定,都给我们两省市立法留下了落实和细化的协同空间。”会上,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抛砖引玉”,就具体协同层面提出初步思考。
作为川渝协同立法的参与者,去年10月前后,在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组织召开的《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立法调研座谈会和法院系统座谈会上,游洪涛结合前期个人调研成果,提出了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更加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建议。
这两项建议,均被吸纳到《条例》草案当中,并体现在最终表决通过的条例文本中。例如条例第十六条要求,本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严厉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第六十九条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快速审理机制,依法简化破产案件审理流程,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
去年12月2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首次听取了关于《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步入正式立法进程。
“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内容,打造川渝两地共同联动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创业活动品牌,把川渝科技创新、创业的品牌打出去”“建议双方草案要在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规定中突出川渝两地的概念”……今年2月25日至26日,川渝两地的专家学者因川渝协同立法齐聚一堂,在西南政法大学召开的优化营商环境协同立法研讨会上建言献策,立法意见建议也成为了通过后的《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正式条款内容。
今年3月下旬,《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过三次审议,《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过两次审议,分别经两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都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两部专门法规,实现重要制度有机对接
通过协同立法,川渝同时诞生关于营商环境优化的专门法规。两个条例,有着怎样的协同性?对于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协同性方面,通过后的两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框架结构基本一致,均从市场、政务、法治三个维度作了重点规范,且有30余个条款针对同类事项作出相近规定,实现了重要制度有机对接。
例如,两个条例都在总则中明确“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合作,加强省内毗邻地区交流合作,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持续优化区域整体营商环境”,并提出,川渝两地协同推进“加强毗邻地区合作,支持共建区域发展功能平台,探索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促进要素自由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对于开办企业,重庆要求推行开办企业全流程“一网通办、一窗领取”,四川则要求持续完善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服务功能,全面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两地都提出了“应当在一日内办结”的时间要求。
对于过去较为敏感的企业迁移问题,两个条例也作出近似规定,将对川渝两地间企业的自由流动带来极大便利。
重庆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市场主体迁移,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跨区域变更住所提供便利,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设置障碍,并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四川也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企业跨区域变更住所提供便利,不得干扰和阻碍市场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退出本地市场,不得限制企业自由迁移。川渝两地还一致要求,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个老大难问题,两个条例均为破解难题作出制度规范。
重庆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实施“在授信中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在授信中强制搭售保险、理财等产品”等6项禁止行为,四川则要求金融机构“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此外,两个条例都对川渝协作有明确要求,在协同推进成渝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建立成渝地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联动机制、推进川渝两地法律服务资源共建共享等多个方面均有表述。
两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正式施行,既标志着川渝协同立法的首个成果落地,也意味着川渝协同立法的实践探索起步。在与四川方面对接沟通后,日前,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出台了《川渝人大法制工作机构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协同立法工作办法》,以制度固化规范两省市人大法制工作机构开展协同立法工作。
按照新的合作机制,下一步,川渝两省市人大常委会将就铁路安全管理、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协同立法。可以预见,未来,川渝两地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过程中的区域协调发展共性问题、共性需求,将通过协同立法的方式,共同得到更好的研究解决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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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7月1日施行
川渝协同立法“组合拳”如何打?
记者|吴刚 颜若雯
编辑|朱苗 常畅
来源|重庆日报 https://www.cqrb.cn/html/cqrb/2021-06/23/013/content_rb_285638.htm
华龙网 http://cq.cqnews.net/cqztlm/2021-06/22/content_5139300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