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1年07月07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0年12月2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董建国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近年来,中央深改委先后审议通过加强政务诚信、个人诚信、科研诚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等系列重要文件,为我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指明了方向。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诚信建设,陈敏尔书记在全市经济工作会上强调,“要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相关问题的地方立法,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等制度。”唐良智市长在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依法兑现政府承诺,全力抓好政策落实,绝不让好政策‘悬空’。”据了解,陕西、湖北、上海、河北、浙江、辽宁、河南、山东等8省市已经先后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将《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制定)》列为2020年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同时,《中共重庆市委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将其列为需提请市委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

二、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

按照立法工作安排,市发展改革委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起草工作。市司法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立法程序进行审查论证:一是通过网络、书面、座谈等形式广泛征求了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单位意见;二是组织召开了信用服务机构、大数据应用交易平台、医药、餐饮、汽车、电子商务等领域企事业单位和重庆非公有制企业信用建设促进会等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三是组织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人行重庆营管部等与社会信用工作密切相关的市级部门就职能职责、基本制度等进行专题研究;四是分别召开主城都市区、渝东南片区、渝东北片区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意见;五是在文本基本成熟后召开了部门论证会和专家论证会。其间,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法制工委提前介入指导,学普副主任带队赴河南、贵州、上海就社会信用地方立法热点、难点问题专题调研。在审查论证中,共收到意见426条,逐条研究采纳244条,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提请审议的《草案》。《草案》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共8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社会信用市场规范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具体内容如下:

(一)社会信用信息。《草案》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社会信用、社会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概念;二是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方式;三是采集市场信用信息的行为规范;四是与企业信息公示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衔接;五是信用信息的自愿注册机制;六是信用信息的安全保障和个人信息保护。

(二)社会信用信息应用。《草案》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制度;二是信用信息或信用产品在政务领域的应用;三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四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五是鼓励信用信息或信用产品在市场中的应用。

(三)信息主体权益保障。《草案》明确了以下规定:一是信息主体的知情权;二是信息主体的异议权和异议信息的处理;三是失信信息的有条件屏蔽;四是信息主体的修复权和救济权。

(四)社会信用市场规范。《草案》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鼓励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二是信用服务机构从业的基本规范;三是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四是鼓励信用产品的应用开发;五是企业自律管理。

(五)社会信用环境建设。《草案》强调了以下内容:一是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二是加强诚信教育宣传、人才培养和示范建设;三是加强跨区域信用合作建设。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基本概念和体例结构。社会信用立法涉及“信用”“社会信用”“社会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体系”等基本概念。“信用”在征信业发达国家是限定于经济学领域的概念。在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国家和社会赋予了信用更深的意义。在反复研究国家政策、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草案》将社会信用的概念聚焦于市场经济属性和社会管理属性,核心要素是“守法”“履约”的状态,由此确定了社会信用与社会信用信息的基本概念。同时,社会信用体系通常阐述为包含“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个领域。实践中,四个领域均涉及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内容,若采用“体系型立法”,容易模糊道德和法律的边界。因此,《草案》的体例结构按照社会信用“实现路径、通行规则”这一逻辑,围绕社会信用基本概念和定位,对信息收集、应用、权益保障、市场规范、环境建设等方面作出了制度安排。

(二)关于管理体制。科学确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体制,合理划分职能职责,有利于全面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经认真梳理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并结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草案》明确了以下管理体制:一是政府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二是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三是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对征信业、评级业和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四是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社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三)关于公共信用信息在政务领域中的应用。应用是社会信用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社会信用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同时社会信用信息如果应用不当、信用泛化,也会对市场主体和自然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在地方立法中如何处理和把握好信用惩戒的“有效性”和“正当性”是本次立法的重点和难点。《草案》在充分尊重和保证市场主体应用“自决权”的原则下,着重对公共信用信息在政务领域中的应用进行了规范:一是把好“入口关”,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执行全国统一目录和标准,避免信用泛化。二是强调公权力机关组织实施的信用报告、信用评价和信用奖惩等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只适用于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务领域,减少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三是强调“清单之外无惩戒”,实施惩戒措施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惩。

综上所述,《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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