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0年12月2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日期:2021年07月07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拟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根据监督法和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市人大财经委召开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诚信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五中全会上提出,推进诚信建设,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指出,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地方信用法规体系”。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中央深改委先后审议通过加强政务诚信、个人诚信、科研诚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等系列重要文件,都对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是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信用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也是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是增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制保障。近年来,对标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我市出台了一系列加强信用监管、规范信用市场、促进信用运用、强化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为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提高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保障水平,把我市在信用体系建设领域探索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为,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更加健康稳定发展。

四是回应人大代表的关切。在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有代表提出了制定社会信用条例的议案。制定社会信用条例,也是回应代表关切、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办理结果的具体工作。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

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立法计划预备项目,2020年列入审议项目。市发改委于2019年启动了立法前期调研和条例起草工作,2020年3月完成条例送审稿,按程序送市司法局立法审查。市司法局会同市发改委按照立法程序进行审查论证,以多种形式先后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相关单位、部分企业(信用服务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召开了部门论证会和专家论证会。市人大财经委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有关处室同志参与了《条例(草案)》修改论证工作。

在推进社会信用条例立法工作过程中,市人大财经委按照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要求,提前介入立法相关工作:一是认真落实立法双组长制。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对立法工作实行人大、政府“双组长”制的新要求,刘学普副主任作为信用条例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组长,在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确定立法调研论证工作措施、梳理解决立法重点难点问题、针对问题带队调研、推动立法工作进程等方面,切实履行组长责任,先后5次召开调研论证工作推进会,对抓实提前介入立法各阶段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了责任人和完成相关工作的时限,确保立法工作有序推进。二是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在《条例(草案)》立法论证过程中,市人大财经委坚持问题导向,在市内调研的基础上,针对梳理提出的《条例(草案)》论证稿中有争议和需要解决的难点、重点问题,刘学普副主任带领市人大财经委、市发改委、市司法局相关领导和处室负责同志,分别于7月8日—10日、7月13日—15日,到社会信用立法最早且开展了执法检查的上海市、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大数据融合发展示范省的河南省以及正处于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的贵州省调研学习,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根据学习借鉴的经验,督促市司法局和市发改委对《条例(草案)》论证稿进行修改完善。三是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对市政府10月20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市人大财经委书面征求了38个区县人大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并分别召开了有相关部门、市高法院、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等7个单位和12家市场主体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在对收集到的103条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分析的基础上,于11月10日,市人大财经委再次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重点对社会信用相关概念、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范围、信用承诺、惩戒目录清单、失信惩戒等进行论证,形成了市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及财经委的原则性意见

《条例(草案)》共8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社会信用市场规范、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和法律责任。除立法目的和实施日期外,落实细化国家及部委文件规定32条,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14条,结合我市实际创设9条。

市人大财经委认为,《条例(草案)》虽然没有上位法作为依据,但符合中央和国家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促进诚信建设、宏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吸收借鉴了8个兄弟省市社会信用条例立法成果,将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融入其中,有较强的操作性。《条例(草案)》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没有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建议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四、对《条例(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近期出台的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要求和规定,综合专家及各方面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增加的条款

1.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依法依规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践行承诺状况纳入信用记录。”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照全国统一的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定期梳理汇总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失信惩戒措施,形成本市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信用惩戒措施,不得实施。

3.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对失信信息主体,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的规定可以采取以下失信惩戒措施:

(1)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2)在国有资金补助、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中,作相应限制;

(3)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4)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5)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严重失信主体,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的规定,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特别惩戒措施。

(二)修改的条款

1.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践行承诺的状态。”

2.第五条修改为:“市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承担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运行和维护,……。”

3.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审慎适度、保障权益的原则。”

4.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社会信用信息是指……以及守法履约守诺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5.第九条修改为:“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纳入目录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合法、审慎、必要。

列入目录的失信信息一般包括下列事项:

(1)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

(2)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3)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

(4)在信用承诺中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的;

(5)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

(6)被监管部门处以市场禁入或者行业禁入的;

(7)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失信信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不得附加信用评价意见。”

6.第十九第第一款修改为:“……不得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非法买卖社会信用信息。”

7.第二十条修改为:“本市建立信用承诺、信用报告、信用评价、信用奖惩等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制度……。”

8.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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