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日期:2021年07月07日 来源:重庆人大

关于《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1年3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张晓涛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2020年11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制定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梳理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将草案通过网络征求了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组织召开论证会,听取了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人行重庆营管部等11个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赴开州、梁平开展了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1年3月24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修改的背景与思路

党的十八以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总体设计指引下,各地方、各行业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作了大量有益探索,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初步搭建;但实践中,一些不规范的做法也亟待约束和调整。为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新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2月18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

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进行了认真研究,一致认为,应当按照49号文确定的规范化、法治化的思路修改草案,并在具体条文中落实49号文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和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制度设计。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一是,第九条概括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执行。”二是,在第十条对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制定主体与程序进行了规定。同时,根据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将信用承诺作为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特殊事项予以规定。三是,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规定归集失信信息应当以有权机关和单位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二)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是,将第二十五条分为三款,分别规定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适用领域、认定标准以及认定程序。二是,将第二十六条分为两款,分别规定了严重失信主体关联责任人纳入失信记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用机制。三是,参照国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的过渡措施,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规定在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或者修订之前,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仅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暂行认定标准。

(三)关于失信惩戒措施清单

一是,第二十七条概括规定:“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严格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本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执行。”二是,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具体规定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制定主体、原则、内容以及程序等。 其中,第二款吸收了市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规定三类失信惩戒措施;另增加一项兜底条款,即“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以明确失信惩戒措施必须有法规依据,防止随意设置与滥用。

(四)关于信用主体权益保障

一是,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增加规定了异议、复核申请处理期间可以扣除的有关时限。二是,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了取消异议标注的内容。三是,第三十五条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五年的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期限所适用的对象限制为自然人。四是,第三十六条增加了信用修复后关联事项的一并处理以及有关人员、费用等内容。

三、其他修改

(一)根据市人大财经委审议意见,在第二条第二款社会信用的概念中增加“践行承诺”。

(二)鉴于网络安全法对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已经有详细规定,且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数据安全法草案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因此将草案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等有关网络、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内容,整合修改成“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保存、整理、加工、查询、开放和应用等,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并将其作为引致性条款调整到总则作为第三条第二款。

(三)根据市人大财经委审议意见,将第二十条中“本市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制度”修改为“本市建立信用报告、信用评价、信用奖惩等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制度”。

(四)为了凸显对守信行为的激励,根据调研中的意见,对第二十四条进行了补充完善。

(五)将草案中的“信息主体”修改为“信用主体”。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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