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1年07月07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1年5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张晓涛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5月2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三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逐条进行了梳理研究,并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21年5月26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表决稿对三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

一、三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保存、整理、加工、查询、开放和应用等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表决稿删除了其中的“加工”二字。

二、三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信用专业人才培养、诚信教育宣传、信用示范城市建设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表决稿删除了其中“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的表述。

三、三次审议稿第六条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发布政策、公开信息、提供公共信用服务、支撑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等。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负责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对接。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公共信用服务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查询、应用和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服务。”

表决稿对其进行删减整合,修改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政府确定的公共信用服务机构运行、维护,负责统一发布政策信息、提供公共信用服务等。

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当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对接。”

四、将“消费”纳入第十一条规定的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

五、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信用咨询、信用风险控制等相关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表决稿将其中的“相关经营活动”,修改为“征信、评级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会议通过,建议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