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1年07月07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5月24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市司法局局长 张德宽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审查过程和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理顺全市高速公路安全管理体制,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市司法局会同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进行了系统全面清理,梳理出涉及高速公路安全管理体制地方性法规3件。经与市人大相关委员会沟通协调,拟通过集中修改、废止的方式统一调整。对需修改的法规,市司法局对照相关上位法,对涉及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内容进行全面修改,并按照立法程序广泛征求意见,达成共识。修改完善后形成的《草案》已经2021年3月15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共提出集中修改地方性法规2件,废止地方性法规1件,共修改地方性法规条文1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地方性法规修改情况

1.对《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进行了修改。

2.对《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六条进行了修改。

(二)地方性法规废止情况

因《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高等级公路建设和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理的决议》通过时间较为久远,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且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已比较健全,建议予以废止。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草案》施行时间

为确保执法工作与法规要求无缝衔接,建议《草案》施行时间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相关职能职责调整划转时点做好衔接。

(二)关于其他条款的修改情况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中部分涉企行政许可条款进行了精简;为有针对性地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对《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部分条款进行了完善。

综上所述,《草案》内容合法、切合实际、措施可行,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无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融入到法条中。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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