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1年07月07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5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邓炳国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5月2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我市高速公路安全管理体制调整实际,及时废止《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高等级公路建设和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理的决议》,修改《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并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21年5月26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根据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一是落实国务院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删除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办理登记前,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同类车型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未达到同类车型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规定;二是对照上位法,调整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的行政处罚幅度,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将罚款额度由“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调整为“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三是对决定草案的标题和内容作了调整。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会议通过,建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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