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1年07月07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5月24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邹 钢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函》的要求,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从2020年7月起,对我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开展了专项自查和清理。经清理发现,《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一些条款存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另外,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个别条款需要予以修改。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为了确保修改的合法性、合理性,法制委、法制工委按照立法程序深入开展研究论证,统筹推进修改工作。一是认真梳理研究。对照相关上位法,特别是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对市人大常委会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对清理的问题逐条进行了修改。二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多次征求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的意见建议。经2021年5月13日市第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定草案。

决定草案共提出集中修改四部地方性法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作出修改

1.民法典修改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的规则,删除了“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明确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据此,对《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进行了相应修改。

2.民法典修改了原物权法中业主共同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增加了业主投票参与比例要求,修改了表决通过比例要求。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表决决定事项的,除改建、重建建筑物等重大事项外,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据此,对《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进行了相应修改。

3.民法典新增“物业服务合同”章节,对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时限以及原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据此,对《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进行了相应修改。

(二)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针对上述行为设置的行政处罚额度为“已收取预售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额度超出了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与行政处罚法精神不一致。据此,对《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了相应修改。

(三)根据“放管服”改革的需要作出修改

1.将中心城区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统一进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调整为由各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登记。据此,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六条进行了相应修改。

2.按照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为准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材料,对登记部门已掌握的相关信息,不再需要当事人提供。据此,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进行了相应修改。

3.为优化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进行了相应修改。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次集中修改对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职责调整后,地方性法规中涉及的部门名称一并予以调整。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土地房屋登记簿”“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证明”等表述,对“一个月”“三个月”等时限计算方式统一进行了调整。由于此类修改涉及的条文数较多,为进一步精简文字,决定草案对此类修改采取集中表述方式。待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表决通过后,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重新予以公布。

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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