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法规草案委员们“咬文嚼字”
7月27日上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草案)》等。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时,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启福接过话筒首先发言,“‘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保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这条规定中,应把‘可以’二字删去,因为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警务辅助人员也不少,如规定可以参照执行,那在实践中也可以不参照执行,这会给他们的工作带来不便。”
孙启福委员发言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胡继明接着提出建议:“由于辅警人员身份及工作性质特殊,在招聘条件上应增加政治上的要求,这样才能保障辅警人才队伍素质过硬,而本条例中却没有明确这一点。”
“市民在出行如自驾游时,应当携带垃圾收集的装置,比如塑料袋、小型垃圾篓等,把自己产生的口痰、纸巾等垃圾收集好。”在审议《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时,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洪亮抢先发言。
李洪亮委员认为,垃圾分类要从每一个人做起,在条例中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可以更好地倡导市民爱护环境,从源头做好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让条例落地实施更具可行性。
“总的来讲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但个别条款还可以再斟酌一下。”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彬直言快语:“如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我建议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改为国家机关。”
在陈彬委员看来,加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工作,也是人大、法院、检察院等应该做好的工作。
“‘禁止将厨余垃圾投入市政雨(污)水管道’,我认为这句话也容易让人产生误解。”陈彬委员说,任何垃圾都不应该投入这个管道,建议将“厨余垃圾”修改为“生活垃圾”。对于条例草案中的“厨余垃圾优先采用生化处理、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农村地区可以就近就地处理”规定,陈彬委员也认为,没有说“干净”,“‘就近就地处理’可以理解为自行随意随地处理,将会产生新的更多的环境污染。建议将‘就近就地处理’修改为‘就近集中处理’。”陈彬委员认为。
记者|廖灿勇 宋婷婷 曾珠
编辑|朱苗 常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