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强新时代人大监督实效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课题组
内容摘要:增强监督实效是发挥人大监督职能、彰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在认真梳理、归纳总结近年来各省级人大常委会经验做法基础上,立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着眼更好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以党的十八大以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在增强监督实效上的探索实践为研究重点,尝试构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实效评估指标体系,对照分析查找问题与不足,提出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提供借鉴参考。
关键词:省级人大;监督实效;对策建议
一、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实效及其评估指标构建
(一)地方人大监督实效的概念界定
根据宪法法律规定,人大监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国家权力,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代表人民意志,对由它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以及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所进行的督察、制约、监控的一种法定活动。实效性是指人们在实践活动中依据一定的目标为完成某种工作任务而采取各种行动、举措所达到的实际效果,是实践活动对目的的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体现着实践活动的预期目标与结果之间的张力关系。
本课题认为,地方人大监督实效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结果同预先设定的监督目标之间的契合度以及所取得的实际效果。
(二)影响地方人大监督实效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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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因素
(1)党委与人大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大政治原则,也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职能是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推动中央和同级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因此,人大监督工作离不开党的领导和支持,党的重大决策部署也需要人大监督去推动落实。
(2)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我国国家机构是一个有机整体,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之间既是法律关系,又是政治关系。基于这种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必须始终坚持把监督与支持结合起来,以支持发展的理念行使各项职权。
(3)上下级人大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国家体系中,上下级人大之间按照宪法法律规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主要表现为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关系。上下级人大之间加强联系、强化指导、密切配合,有利于形成人大工作整体合力,提升整体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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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因素
(1)主体。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只能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而不能由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行使。因此,人大监督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考察监督主体,重点在于主体的机构设置、人员组成以及履行职能的能力水平能否满足人大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2)内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内容主要是两项:一是工作监督,二是法律监督。人大监督内容的两个方面各有其不可替代的确定职责,它们相互联结与配合,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而严密的人大监督体系。
(3)形式。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形式主要有7种:一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二是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决算;三是执法检查;四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五是询问和质询;六是特定问题调查;七是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灵活运用不同监督形式,把握各种监督形式之间的联系,发挥各种监督形式的特点,形成监督合力,是增强监督实效的重要方面。
(4)程序。人大监督程序是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监督对象监督行为的启动,对监督对象的处置、惩戒等前后相续的法定顺序、过程、方式和时限的规定。具体而言,人大监督程序包括启动、报告、审议、处理审议意见、反馈研究处理情况等多个方面的制度和机制。程序是人大监督工作得以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因素,是人大监督工作创新的关键要素和成熟标志。
(三)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实效评估指标的构建
人大监督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由不同环节所组成。每个环节工作如能得到正确有效实施,监督方可取得良好实效。根据系统论原理,结合人大监督实践,课题将人大监督活动分为监督工作的项目确定、组织实施、成果转化三个环节。通过对每个环节设定具体指标,将评估的价值取向特别是影响监督工作实效的相关参数注入指标体系,以此获取评估结果。基于此,课题构建了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实效评估指标体系基本框架(表1)。
表1 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实效评估指标体系基本框架
备注:
1.关于“重要程度”项目,评估指标体系采用星级表示,满星为五星;
2.指标类型中,“●”代表约束性指标,特指监督工作中必须组织开展的环节;“○”代表选择性指标,特指监督工作中具有创新色彩的环节,运用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凸显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代表其他指标。
课题认为:①对监督实效的评估包含监督过程和监督结果两个方面,指标体系中监督工作的项目确定指数和组织实施指数侧重于过程性考察,监督工作的成果转化指数则侧重于结果性考察;②人大监督实效评估的对象是“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的情况,指标体系中关于“监督工作的成果转化指数”着重于考察“一府一委两院”接受人大监督的情况;③课题对指标体系中每一项指数,作了进一步细化,以使评估指标参数更具体、更有操作性;④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指标体系最重要的成果,主要通过赋权的方式来获取。同时,根据重要程度和指标类型,对全部27项指标分别赋以星级和相应等级,供赋权和获取评估分值时参用。评估结果用于进一步发现人大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找准人大监督工作的切入点,推进地方人大改进监督工作、提升监督实效。
二、省级人大增强监督工作实效的主要做法
(一)推行审议意见清单化
目前,共有10余个省区市在审议意见交办中,将建立审议意见“问题清单”交办制度作为增强监督工作实效的重要手段,对每一件转交“一府一委两院”办理的审议意见都一律附问题清单,确保所列问题的针对性、指向性更为明确,让审议意见落地见效。比如,内蒙古探索建立“首次监督问题清单制”和“跟踪监督问题清单销号制”;四川在推行问题清单化基础上,进行“点对点”反馈,创新监督方式运用。
(二)广泛开展满意度测评
河北、江苏、山西、湖南、重庆、山东、上海、黑龙江、湖北、云南、陕西、安徽、宁夏、浙江、江西、四川等16个省区市在履职行权过程中,采用满意度测评方式来增强人大监督刚性和实效。从各地实践看,测评事项主要为两类:一是对“一府一委两院”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二是对重点监督项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关于审议意见落实办理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审议意见提出的具体建议是否落实到位进行满意度测评。
(三)注重打造监督闭环
加强闭环监督,陕西健全“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审议报告-专题询问-跟踪督办-满意度测评”监督链条;河南形成“精心选好议题-调研找准问题-听取和审议报告-推动改进工作-再次听取整改情况”的“全链条”工作流程;宁夏采取“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审议报告-专题询问-跟踪督办”的监督模式,提升监督实效。
(四)探索区域协同联动监督
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北京、天津、河北探索协同监督机制方法,2019年就区域水污染防治、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联合开展视察调研。着力推进长三角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长三角“三省一市”加强监督协作,采取跨区域联合调研方式,对长江口至杭州湾近海水环境保护、区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一体化进行视察。四川、重庆商定每年选取1~2个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有关的重要事项、重大项目,联动开展监督。
(五)加强监督制度建设
围绕增强实效,河南、河北、广东、上海、黑龙江等出台关于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的综合性意见,明确总体要求、监督重点、创新举措;江苏、安徽等出台满意度测评工作办法;内蒙古、江西、青海等制定关于询问和质询工作的实施意见。围绕细化监督流程,北京、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广西、四川等出台涉及会议议题审议、听取审议专项报告、审议意见整理和督办等专项工作制度。
三、重庆市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的探索与实践
(一)注重以“小切口”推动解决实际问题
近年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项目的确定上,始终注重以小见大、以点带面,以监督的“小切口”实现效果的“大纵深”。比如,充分认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选取企业发展法治环境开展监督工作。2014年,从优化企业营商法治环境入手,市与区县人大联动开展企业发展法制环境工作评议;2019年,再次对我市民营企业发展法治环境工作进行专项评议,推动政府各项政策有效落地实施,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透明环境。再如,充分认识“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着力加强备案审查工作。2015年,与区县人大联动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评议,实现规范性文件情况清晰、有效管理。随后持续用力,督促市政府将规范性文件全部上网公开。目前,我市基本实现规范性文件“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密切上下联系联动
上下联动、横向整合开展监督工作,是近年来重庆人大工作的一大亮点。对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影响面大的监督议题,市和区县人大一起行动,统一监督主题、内容和时间要求,可以更好形成人大监督工作的整体合力,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整体实效。2013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1~2个议题与区县人大联动开展监督(表2),及时发现有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推动问题解决,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赞誉和市委的充分肯定。
表2 市与区县人大上下联动开展监督工作情况
(三)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使监督方式与监督环节有机融合,形成了系统完整、协调有力的监督工作机制。其主要做法是:紧扣监督议题,深入实地开展视察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适时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或开展执法检查;同时,针对检查、审议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询问或专项评议;注重对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听取审议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适时作出决议决定。这种环环相扣、步步推进的监督策略,有利于把监督议题做深做实,增强监督实效。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水污染防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开展监督(表2),均采取这种“集成模式”,效果较好。
(四)聚焦工作重点持续用力
在监督项目推进中,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注意保持监督的连续性,围绕一项工作重点,持续用力、久久为功。比如,重视教育问题,持续多年关注教育事业发展,坚持年年有重点、年年不间断。从2015年到2020年期间,先后围绕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提高教育质量,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再如,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在2019年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基础上,2020年与区县人大联动对政府水污染防治开展工作评议,着力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生态环境修复。
(五)强化审议意见跟踪督办
围绕审议意见跟踪督办,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形成了“交办-督办-办理-反馈-测评”的工作流程。2018年以来,已先后听取审议了科技创新、旅游产业发展等20余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并适时开展满意度测评。比如,2018年在听取审议科技创新工作情况报告的基础上,2019年又听取审议了市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科技创新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表决,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创新动力。
(六)注重监督方式方法创新
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制度;以部门预算为抓手深化财政预算审查监督,从2013年开始,每年选择2~4个部门,开展对部门预算、预算执行以及部门预算的全过程审查监督;强化审计工作监督,从2015年开始,督促市政府在审计报告中对查出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点名,列出问题明细表,推动问题切实整改。2015年以来,以主任会议听取法规实施情况汇报的方式,先后听取城市管线、村镇供水等30件法规的实施情况汇报,既审视法规质量,又督促法规正确实施。
四、增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实效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充分认识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
加强人大监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着眼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人大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特别是加强改进人大监督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安排,这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实监督工作的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一是提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这要求我们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加强对法律和制度执行的监督,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二是提出“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特别是监察委员会是一个新的国家机构,涉及的许多工作属于新事物,有很多方面需要细化完善,形成相关机制办法。三是提出“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要继续探索、总结、完善监督工作的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更加注重从制度执行、法律实施的角度安排项目、确定重点、查找问题、提出建议,使人大监督更有力度,使法律作为治国理政最大规矩的权威进一步树立起来。四是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贯彻“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总要求,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大备案审查工作成果的转化利用,使其在国家治理中的功效得到充分发挥。
(二)准确把握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1. 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的全部工作包括监督工作,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服务。
2. 坚持依法行使职权。要严格遵循“依法”二字,“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
3. 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是人大监督工作中的重要特点。
4.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百姓所望、人大所向,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持续发力、久久为功,体现国家权力机关深厚的人民情怀。
5. 坚持问题导向。要增强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主动适应形势和任务要求,认真研究人大监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解决实际问题来衡量和检验人大监督工作的成效。
(三)切实解决好几个问题
1. 监督议题选择精度有待加强。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需关注的领域越来越广,但囿于人力等因素,每年选择哪几项进行监督,以何种标准选题、如何科学组合,“质”和“量”的关系难以把握。一些监督议题大而化之、过于笼统,不够聚焦,问题导向不明确、针对性不强。同时,个别地方尚未形成规范化的监督议题选择机制;鲜有地方谋划制定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需关注的重点监督项目缺乏前瞻性思考。这些都一定程度上影响选题的精度。
2. 调查研究深度有待拓展。一是有些调研由于缺乏前期组织培训,不便于调研组成员了解监督项目有关情况,调研中以泛泛听取汇报代替学习研究,对于复杂问题更是难以摸清、命中要害,提出深刻见解。二是个别调研不够深入到位,习惯于走固定路线、规划路线,调研浮于表面,难以了解真实情况。三是调研提炼总结不够、分析研究不够、前瞻性思考不够。实践中,有的调研报告由工作人员起草后专工委缺乏认真研究,甚至有的由政府部门提供初稿,可谓政府汇报材料的翻版,缺乏有说服力、有操作性的事实依据、数据支撑,提出的建议难言精准到位有效。
3. 会议审议质量有待提高。一是会议材料特别是常委会会议的正式文件,其起草质量和水准还需提升。二是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质量还需提高,文字性修改意见多、实质性改进工作的建议相对少。三是参加会议审议的列席代表中,来自于会前参加调研活动的代表有限,一些在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很难通过这种直接方式反映到常委会审议意见中。四是政府组成部门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质量还需提升,个别部门重视分组审议程度不够,安排一般干部或不了解情况的同志到会听取审议意见。
4. 跟踪督办力度有待提升。一是审议意见整理有待规范,肯定成绩多、总结问题少,整改目标、整改方向不清晰,整改项目不具体。二是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的沟通衔接有待加强,审议意见送达相关部门后,缺乏相应的推动落实机制。三是对监督对象反馈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或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目前多采用书面印发常委会会议的形式处理,工作压力传导不够。四是对一些研究处理情况或整改落实情况不够理想的监督项目,很少采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五是缺乏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评价机制。
五、进一步增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的建议
(一)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领导
一是系统总结提炼各地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利用召开党委人大工作会议、报请党委出台文件等形式固化下来,成为本地区各级人大一体遵循的工作规范。二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认真履行好把方向、管大局、抓落实的政治领导责任,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监督工作年度计划以及人大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改进措施、重大政策调整及时请示汇报。三是按照中央决策和全国人大统一部署,依法有序开展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二)科学确定监督工作项目
1. 拓展监督工作项目来源。确定监督议题时,要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党委要求,聚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议题来源上,应当更加关注以下方面:一是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及代表专题调研、视察和约见中反映比较集中的突出问题;二是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三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而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一定时期内需持续推进解决的问题;四是对事关本地区长远发展的重大发展战略、本地区发生的特别重大且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发事件等。
2. 编制年度监督计划。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监督议题建议。年度监督议题建议提出前,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加强与“一府一委两院”的沟通,对议题的针对性、可行性、时效性等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监督议题建议由办公厅(室)收集汇总,形成年度监督计划草案,提请人代会后的第一次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监督议题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三)抓好监督工作组织实施
1. 做深做实监督工作调研。一是对专业性比较强的监督项目,调研前要安排相关领域专家进行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培训。二是对实地考察点的选择要注重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工作开展情况。调研中,除听取汇报、实地考察外,还可采用随机抽查、突击检查、暗察暗访以及跟踪典型案例等形式,增强调研的精准度和全面性。三是对调研报告的起草,应当突出调研报告的特点,报告中问题和原因部分不少于三分之一、解决问题的建议部分不少于三分之一,进一步增强调研报告的问题导向,提高报告质量。调研中提出的重要改进措施、重大政策调整建议,可以委托第三方或者邀请相关部门、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四是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可将调研报告书面印发常委会会议或者印送“一府一委两院”参考,促进调研成果转化。
2. 强化监督工作手段。一是加强执法检查。常态化坚持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参加人大执法检查、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在常委会会议上作执法检查报告的做法。坚持以执法检查组为主导,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集中检查与分散检查、听取汇报与实地调查、明查与暗访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逐条对照法律法规条文起草执法检查报告,重点分析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问题和原因部分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可以附典型案例,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对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建议。二是改进专题询问。采用电视、广播、网络同步直播等方式,视情可增加“追问”“自由询问”“网民提问”等环节。同时,不对询问问题作过于细致的安排,以避免搞成“背书”。探索以专门委员会为单位开展专题询问。三是做好专项工作评议。探索建立科学评价机制,设定专项工作评议量化指标和评价体系,提高评议的准确性。专项工作评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提请审议,接受满意度测评。四是抓好专项视察。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集中视察,实地了解法律法规、人大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重大项目、重要工作的推进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形成专项视察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后,印送“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视察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参照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方式办理。五是改进听取和审议法定监督议题工作。对于计划、预算、决算、审计、环保、法治政府建设等法定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环节,坚持年年有重点。同时,对法定监督议题特别是其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下一年要对上一年度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回应,一届内要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六是建立政府部门报告工作制度。每年3月,政府组成部门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情况。
3. 整合监督工作力量。一是强化监督工作联动。聚焦区域发展战略,围绕区域协同发展过程中有关重要事项、重大项目,每年选择1~2项议题协同行使监督职权,推进地方人大跨区域开展联动监督。继续深化上下级人大之间联动监督,探索本地区分区域围绕不同主题上下监督,扩大选题范围,增强选题针对性。二是充分挖掘人大各方面工作力量。重要监督事项采取全体常委会领导、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共同参与,以“监督组+监督小组”方式开展;同时,邀请报名参加此项议题的代表等相关人员参与,以便从更多角度、更广的视野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三是充分借助专业力量开展第三方评估。引入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对“一府一委两院”的重点专项工作或者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提出监督意见的重要参考。四是加强监督工作统筹。结合深化地方机构改革契机,参照河北、黑龙江等地方人大做法,设立专门的监督工作机构,承担监督事项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
4. 严格规范专项工作报告起草。常委会会议举行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部门应当按要求对“一府一委两院”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报告进行审查把关,提出修改意见。“一府一委两院”提交的报告应当包含该项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推进中遇到的困难以及解决的措施,问题部分篇幅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对人大在调查研究、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逐条予以回应,解决问题的措施应当明确具体并列出时间表。
5. 加强审议意见督办。一是规范整理审议意见。审议意见要注重归纳有实际内容的意见建议,重点应聚焦短期内可以解决的具体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具体整改意见要逐项表述。二是做好审议意见交办。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送“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同时报送“一府一委两院”主要负责人。满意度测评结果报送党委。三是加大督办力度。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部门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采取调查研究、听取汇报和实地视察等方式,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列出问题整改清单,逐一说明交办问题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在征求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部门意见时,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部门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并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参加,听取“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汇报,书面提出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四是建立问题清单销号制。常委会办公厅(室)建立审议意见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部门在审议意见转交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完毕后,应当将审议意见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交办公厅(室)汇总。问题清单销号情况报告,在每年常委会开展综合满意度测评时,印发常委会会议。五是深入开展满意度测评。在综合性评价基础上,可对涉及的单项工作、重要项目,或者主要整改意见类别、重点整改项目分项开展测评,全面准确反映工作成效。探索年终常委会会议时,听取审议政府本年度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的综合报告,并逐项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报送本级党委、通报本级政府,并在人代会上书面通报全体人大代表。六是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书面印发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结合审议开展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主任会议认为审议意见研究处理不到位的,可以要求报告机关重新研究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常委会报告;也可采取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督办、问责。
(四)强化监督工作成果运用
1. 把执法检查与修改法规有机结合起来。对新制定或修改且实施满一年的地方性法规在坚持由主任会议听取实施情况汇报基础上,有计划地分批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推动法规实施工作。将执法检查计划与修改法规的立法计划相衔接,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属于法规执行方面的,要求有关部门抓紧整改;属于需要法规修改方面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及时修改。
2. 把专项工作监督与任命人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有机结合起来。今后,建议考虑将这两种形式更紧密地结合起来,在听取任命人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时,同步安排听取报告对象所在单位的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将任命人员履职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的情况一并提交常委会会议参阅,两者互融互补、相得益彰,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
编辑|朱苗 常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