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制定出台《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
5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率先制定出台的《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以下称《条例》)将于2021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对建设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弘扬长征精神和遵义会议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坚定理想信念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条例》共7章52条,充分发挥立法对长征国家文化公园贵州重点建设区相关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注重从制度安排上解决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过程中面临的具体问题。
条例规定,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是指中央红军以及红二、红六军团在贵州行经、驻扎、战斗过的区域,其范围包括中央红军与红二、红六军团在贵州活动的地方和线路及其周边与红军长征相关联的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会议会址、活动遗址、纪念设施、村落以及相关旅游景区、景点等。
贵州省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对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作了细致规定,要求坚持保护优先,突出长征文化主题,尊重历史价值和文化内涵,严格管理考核评价。
在保护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新发现的长征遗址遗存的价值,依法将其认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并做好建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长征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每2年开展1次文物维护保存状况和安全、管理使用情况的排查、建档等工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已经认定为文物的长征遗址遗存的集中连片保护措施,加强对其历史风貌的保护,对濒危损毁文物进行抢救性保护,对重点文物进行预防性、主动性保护。
在建设方面,明确了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突出长征文化主题,体现公园属性,并与历史文化、民族文化、自然生态相协调的原则。
同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控保护、主题展示、文旅融合和传统利用四类主体功能区的特点,以长征主要线路为核心,建设和完善纪念设施,打造与长征文化主题相协调的城镇、乡村以及景区、景点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在利用方面,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长征遗址遗存和长征文化资源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功能价值,推动合理利用。
对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对长征遗址遗存和长征文化资源的宣传、学术研究交流以及长征文化创意产品的研究开发给予鼓励;对于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与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等建立共建共享机制,开展主题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条例强调,利用长征文化资源,应当尊重其历史价值与文化内涵。
在管理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应当将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纳入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条例还规定,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内的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内容。
(记者 田胜平 李小健 摘自《贵州人大网》2021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