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方案(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1年10月11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

方案(草案)》的说明

——2021年7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财政局副局长 祝轻舟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方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条、第七条分别对地方有授权:一是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地方可以在规定的幅度税率(3%—5%)内提出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同时,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二是对两种特定情形的减免税适用。包括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两项授权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按照要求,各地须于2021年9月1日前完成授权事项决定程序。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在联合调研基础上,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应急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财税法律专家、部分企业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9条。经研究论证,合理吸纳形成《草案》,并于2021年7月6日经市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草案》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税制平移的思路,坚持税收法定、税负公平、征管便利、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在综合考虑减税降费、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以及税制平稳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4条落实意见。

(一)延续执行我市3%的契税适用税率。

(二)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住房的权属转移不设置差别税率。

(三)对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形式确定免征标准。对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认定,报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免征契税。

(四)为强化契税征管,明确建立税务机关、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税收共治机制。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延续执行我市3%的契税适用税率。我市现行契税税率为3%,多年来运行平稳,对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保持我市契税税率不变,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并与周边省市税负平移做法保持一致,有利于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实现区域协同联动。

(二)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住房的权属转移不设置差别税率。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我市自2011年起开展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改革,对独栋别墅、高档住房,以及“三无人员”购买的普通住房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已体现税收调节分配职能,针对同一行为,不宜进行重复调节。二是若实行差别税率,势必增加部分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利于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考虑。一是《草案》对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按照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形式,分别明确免征标准。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范围内免征,超出部分征收契税,主要考虑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延续性,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平移。对超出部分不予减征,主要考虑超出部分可叠加享受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补偿中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多项补偿措施,再对超出部分给予减征有违税收公平原则。二是《草案》对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明确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认定,报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免征契税。主要考虑充分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群众获得感,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并根据契税归属区县级收入属性,从责权利匹配角度放权区县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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