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条例》同步出台 重庆、四川协同立法保护嘉陵江
11月2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同一天,《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
针对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重庆以出台法规性决定的形式与四川制定条例的形式进行协同。这是川渝两省市推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首次协同立法尝试,也是继优化营商环境立法之后川渝两地的又一协同立法成果。
市人大城环委主任委员屠锐表示,嘉陵江是流域面积最大的长江支流,其水生态环境质量直接影响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开展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是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重要举措。
据了解,《决定》共17条,划定了适用范围,规定了协同原则,明确建立协调机制,还规范了协同内容,与《条例》中的“区域协作”专章紧密衔接。
《决定》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责任、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推进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
《决定》规定,市人民政府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建立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重要工作落实情况,推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合作。重庆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执行联席会议所作的决定。
《决定》还从信息共享、生态保护补偿协同、专项规划编制协同、水污染治理协同、水生态修护协同、水资源保护协同、标准协同、监测协同、河湖长协同、应急协同、执法协同、司法协同、人大监督协同等13个方面,对川渝两地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共标、共建、共治、共管作出了详细规定。
川渝两地河流湖泊相连相通,跨界河流多达81条,其中嘉陵江水系就有38条。近年来,川渝两地共同开展水污染联防联控,嘉陵江干流水质常年稳定达到Ⅱ类,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仍然存在部分跨界支流水质达不到水域功能要求,少数支流断面水质为Ⅳ类,甚至有个别支流断面水质为V类,小溪小沟生态基流断流时有发生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跨界河流一体化治理力度不够、环境监测体系不统一、环境准入和执法标准不一致。
川渝两地从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护、水资源保护等13个方面协同立法,将有利于统筹两地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统一流域治理和资源保护标准,通过信息互通、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联动等措施,实现一张清单管两地。这既是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表现,又是川渝两地共同担负上游责任共同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实际行动。
记者|宋婷婷
编辑|朱苗 常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