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医药条例》表决通过 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11月25日,《重庆市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1998年3月28日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庆市中医条例》将废止。
“《条例》强调坚持中西医并重,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同时规定,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表示。
《条例》明确了医保定点和支付范围,要求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药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等,对中医优势病种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
此外,记者注意到《条例》就行业内普遍关注的服务价格作出制度安排,规定要科学合理确定、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药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确定和调整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以中医药专家为主组织论证。
《条例》还提出加强中药质量监管,健全种植养殖、生产、流通、使用全流程可追溯监管体系,并对中药流通管理、医疗机构中药管理、中药代煎服务等行为作出相应规定。针对民众普遍关心的中药材质量问题,明确规定在中药材种植养殖过程中,严格农药、肥料、植物生长调剂的使用管理,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为强化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条例》对中医医疗机构建设作出详细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举办规模适宜的现代化综合性中医医院,其中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应当逐步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应当逐步达到三级医院水平。
记者|曾珠
编辑|朱苗 常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