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数据条例》研讨会召开

日期:2021年12月21日 来源:重庆人大

 12月16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重庆市数据条例(草案)》研讨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越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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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重庆市大数据发展管理条例》被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列为2021年市立法计划审议项目。目前,条例名称调整为《重庆市数据条例》,条例适用对象将进一步拓展。此次会议是条例名称调整后的一次全面而深入的研讨会,聚集了市司法局、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也汇集了来自重庆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重庆社会科学院的专家学者。  

 研讨会分成六个板块进行,每个板块有两位主旨发言人,然后再进入自由发言时间。会上,大家先后围绕数据分类、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数据权益、数据交易制度、数字经济与数据立法关系、数据立法结构等六个主题积极展开研讨。大家畅所欲言,集思广益,提出的立法建议既有高度又有深度、既有前瞻性又有可操作性。  

“这次研讨会好似一场‘头脑风暴’,颇有收获,卓有成效。”王越表示,会议选题准备实、参与专家实、分析界定实,现场发言均来源于实践,深化了交流,也明晰了思路。这样的研讨会应该多举办多召开,为提高立法质量提供基础性保障。  

“数据立法难度大,但是很有价值。”王越说,数据要素和数字经济发展迅猛、前景好、创新多、变化快、不定型,在探索中进行指导性立法,其本身就面临不小的难度。近几年,《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出台,共同构筑起数字社会生态和数据产业发展的法治基石。但是,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一部综合性的数据法律,探索地方数据立法是为全国立法做贡献。  

王越强调,目前上海、深圳已出台数据条例,其中规范、保护、促进、加快和保障等五个关键词在条例中相当聚焦。外地立法经验值得学习,但也要结合重庆实际,突出调整重点,做到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实现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随后,他还就数据分类、数据权益保障、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开发应用、数据立法结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建议进一步开展立法调研,探讨是否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关于数据工作和发挥两江新区、西部(重庆)科学城在数据发展应用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等内容纳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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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六大问题掀起头脑风暴

 

在《重庆市数据条例(草案)》研讨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介绍,立法研讨会上的六个板块主题,也是立法修改调整中遇到的六个重难点问题。  

划好数据边界构建分类标准  

“处理好数据分类问题,明确立法调整对象,是推进数据立法的基础。今年出台的《数据安全法》,首次从立法层面对‘数据’进行了定义。但是目前,国家对数据没有统一的分类方法。”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率先发言。  

重庆大学法学院秦鹏教授紧接着发言:“此次需要理清的概念包括公共数据、政务数据和个人数据,建议条例构建‘公共-个人’的分类标准,将公共数据作为数据分类的核心概念;将个人数据纳入条例,并明确对其规范的侧重点在于保护。”  

守住安全底线,开放发展上限  

市委网信办发言称:“建议进一步丰富个人信息保护内容,强化个人信息者义务,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对随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通过自动化决策强制推荐个性化广告、公共场所使用人脸等身份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法式、‘大数据杀熟’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制定规制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在国家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的大背景下,地方数据立法尤其需要以包容审慎的立场准确定位地方数据立法的功能和范围,既要克服立法冲动、避免高风险的立法误区,又要积极创新,坚持发展与安全并举的原则,为数据产业发展开创制度空间,以科学的制度设计‘守住安全底线,开放发展上限’。”重庆大学法学院杜辉副教授建议条例围绕重点问题,创新公法规制手段,贯彻‘全面预防’的理念,强化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   

立法探索数据权益  

“对于数据的权力属性(权益)、权利内容,全世界范围内尚无统一标准。上海、深圳立法对数据权益进行了探索。”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表示。  

西南政法大学马海生副教授认为,上海模式值得参考。即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收集数据。收集已公开的数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取得的数据,可以依法使用、加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数据交易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类别级别确定是否可交易  

“由于‘数据是否可以交易’法律定位不明、数据交易配套的基础制度缺位、数据处理技术相对不成熟等原因,大量数据资源未有效释放、入场交易,各地数据交易所处于小规模探索期,数据成交量低于预期。”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表示。  

西南政法大学叶明教授建议:“在统筹安全与效益理念的指导下,立法确定数据交易客体范围时,建议采取‘原则允许+少量限制+个别禁止’模式。基于效率考虑,应该尽量扩大可以交易的客体范围,采取概况的方式将数据、数据产品、数据服务原则上均纳入数据交易客体范围。对安全风险比较大的,限制交易。对安全风险特别大的,以否定列举方式明确禁止交易。”  

法治要为数字经济发展“松绑”  

市发展改革委在发言中称,2020年全市数字经济增加值达6387.30亿元、同比增长18.3%,在GDP中占比达25.55%,今年数字经济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数字经济已成为重庆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发展数字经济,既需要技术支撑,也需要法律保障,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发展数字经济的必要条件。法治要跟上新技术的发展,要适应新业态的发展,要为数据经济发展‘松绑’,做好市场准入事项的‘减法’,建立鼓励创新的试错容错机制。”重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曹银涛副所长说,“我市数据立法需要解决数字经济中的数字运用和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规范数据采集、推动数据保护,促进公共数据开放、推动数据共享,规范并促进数据交易、推动数据市场繁荣。”  

规范数据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  

“建议以促进数据的开发应用为中心来建构条例的内容,主要包括数据处理、数据安全、数据开发应用这三个板块。”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周祖成教授表示,数据分类尚有争议,建议不过分强调;数据市场是全国性的,应由国家立法调整,也建议不强调;数据在社会治理尤其是城市治理以及乡村振兴中都有重要作用,对公众生活也有重要的引导作用。浙江把治理数字化纳入了立法,强调用数字技术提升治理能力。重庆是否纳入立法规范,可以讨论。

 

记者|宋婷婷

编辑|朱苗 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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