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1年9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日期:2022年04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黄明会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口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口问题始终是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强调要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今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7月2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优化生育政策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中央《决定》作出部署。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人口工作,陈敏尔书记、唐良智市长要求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单位,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制定我市贯彻落实措施,扎实做好我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相关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必要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

  二、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

  按照工作安排,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司法局征求了相关市级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20条,采纳19条,各方已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经反复论证、修改,并于2021年9月13日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审议的《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共2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全面贯彻中央《决定》。一是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3个子女。二是取消计划生育相关审批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三是删除社会抚养费征收及其相关的处罚、处分规定。四是删除与中央《决定》和上位法精神不符的规定。

  (二)明确职能职责。一是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是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主体。二是明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自的职责。三是对村(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要求。

  (三)优化支持生育措施。一是优化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将产假、护理假分别在我市现行条例所规定的基础上延长50天、5天,对落实哺乳假、育儿假作出规定。二是对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作出规定。三是规定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四是强化政府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配套服务设施以及普惠制托育机构的责任。五是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

  (四)完善生育服务。一是规定市、区县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二是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母婴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三是将婴幼儿家庭健康管理、预防接种、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修改重点。本次修法主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决定》要求,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等进行修改,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实施。对与三孩政策无关的内容,此次原则上未予修改。对中央《决定》要求地方政府要在住房、教育等方面采取支持措施,因涉及内容广泛,《修正草案》作了原则规定,具体措施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关于制度调整有序衔接。为维护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修正草案》保留并强化了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的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此外,根据机构改革后行政部门名称的变化,《修正草案》对涉及的行政部门名称一并作了调整。

  综上所述,《修正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切合实际,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无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融入到法条中,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

  《修正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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