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1年9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日期:2022年04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决定),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市人大教科文卫委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工作。在市政府修法调研阶段提前介入,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反复讨论,就修法的指导思想、重点内容等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9月13日,市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修正草案。委员会收到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修正草案后,及时组织医疗卫生、法学、社会学等方面的部分专家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召开论证会,书面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38个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9月15日,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一次全体会议,经认真研究,形成了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人口问题是“国之大者”,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生育政策调整完善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党中央着眼于我国人口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眼于现代化建设战略安排,顺应人民群众期盼,积极稳妥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决定,就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就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等作出相应规定。

  我市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数次修改。2016年,为落实党中央全面两孩政策,对其作了最近的一次修订。该条例的实施,为优化我市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应看到,2021年5月公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相比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市0至14岁、15至59岁、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分别下降1.09个百分点、下降3.36个百分点、上升4.45个百分点,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为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相关决定和上位法,积极应对我市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新形势,及时修改条例确有必要。

  二、对条例修正草案的总体意见

  委员会审议认为,提交审议的条例修正草案共二十点,内容总体贯彻了党中央相关决定和上位法精神,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优化了生育休假等支持生育措施,完善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婴幼儿家庭健康管理等生育服务制度。条例修正草案基本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未新设行政许可、创设行政强制、法律责任符合地方立法权限,建议将条例修正草案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条例修正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一)严格对标对表上位法规定。1.第九点涉及的第二十六条后增加第一条的第二款中,“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修改为“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与上位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表述一致。2.第十点涉及的第二十六条后增加第二条的第二款中,“国家机关”修改为“机关”,与上位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表述一致;第三款中,删除对托育机构备案的时间限制,即将“托育机构应当在相关部门完成登记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托育机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与上位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一致。

  (二)落实落地落细上位法要求。1.第八点涉及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内容非常多,表述不够清晰,同时支持婚前医学检查的措施不具体,“长育儿假”“短育儿假”提法不够规范、准确。建议拆分为两条表述,将婚前医学检查等检查情况和其它内容分别单列一条。即该条第二款单独成条,同时增加产前检查相关内容,修改为:“本市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职工参加孕前检查、产前检查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该条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形成一条,其中有关育儿假一款的内容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2.第九点涉及的第二十六条后增加第一条的第一款中,“就业”后增加“卫生健康”,并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的具体办法,便于实施。

  (三)对个别文字作修改,更加准确和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如第十点涉及的第二十六条后增加第二条的第二款中,“托育机构”修改为“普惠托育机构”;第四款中“指导监督”修改为“指导与监督”。第十五点涉及的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调整部分标点符号,即“健康管理,预防接种,疾病预防等服务”的逗号修改为顿号,“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的逗号修改为顿号,等等。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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