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11月25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日期:2022年04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付子堂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9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落实三孩生育政策,有必要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条例进行修改,修正草案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提请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司法局、市卫健委等部门和单位,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并对修正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21年9月28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关于修正草案第六点

  表决稿采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将修正草案第六点涉及第二十条第二款中有关可以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合并表述为“已经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

  二、关于修正草案第八点

  (一)关于育儿假与单位支持措施

  表决稿采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的审议意见,将修正草案第八点中的“长育儿假”、“短育儿假”统一表述为“育儿假”。同时,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五款合并为一款,调整到表决稿第九点作为修正后的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表述为:“职工参加婚前、孕前、产前医学检查的,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保障其哺乳时间”。

  (二)关于产假的规定

  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研究修正草案中增加产假天数的规定。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经与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司法局和市卫健委研究后认为: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为98天,计划生育法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延长产假。《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6年根据国家全面二孩政策修正时,将产假增加了30天,总计128天。2021年9月,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三孩政策提出的修正草案,再延长产假50天,总计178天。此次市政府常务会通过的议案经过了反复调研论证,并参考了其他省市增加产假的规定。因此,表决稿未作修改。

  三、关于修正草案第十二点

  新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鉴于国家卫健委、财政部、民政部等五部委已经于2013年出台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的有关规定。因此,表决稿第十二点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和第三款合并,并按照上位法进行了调整。

  表决稿还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其他文字修改,对部分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通过,建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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