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1年7月28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日期:2022年04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计划,《重庆市中医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被列入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委员会按照人大主导立法的要求,提前介入并参与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积极推动中医药立法。收到市司法局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条例草案后,委员会赓即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一是赴秀山、酉阳实地调研,与丰都、石柱等5个区县人大常委会,以及酉阳县市场监管局、商务委等5个部门和单位座谈交流听取意见。二是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医学、法学领域等专家学者的意见。三是征求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分别将文本草案送沙坪坝区石井坡街道中心湾社区居民委员会、荣昌区盘龙镇人大办公室、重庆市律师协会等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四是书面征求38个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全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委员会对各方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和吸纳,形成审议意见。7月12日,委员会召开第二十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审议意见。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对中医药事业发展要求的需要。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我国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为依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有必要开展我市中医药立法。

  二是贯彻实施《中医药法》的需要。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医药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法律,是开展中医药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制度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对现行中医药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推动中医药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确保《中医药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我市制定中医药条例,是贯彻实施上位法、依法保障和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三是解决当前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突出问题的需要。1998年制定的中医条例施行以来,对规范、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社会环境,以及人民群众对健康服务的需求都发生较大变化,中医条例已无法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要求,中医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存在。如对中医药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中医药服务能力有待提升,中医药人才建设有待强化,中医药投入保障机制有待加强等,亟需通过立法完善相关制度,依法促进问题解决。此外,我市也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在中医药服务、中医药保护、中医药人才等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有利于保障和推动中医药事业规范有序发展。

  二、对条例草案的总体意见

  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草案既贯彻实施上位法,又着眼解决实际问题,在促进中医药人才发展、促进中西医结合、规范中医诊所管理、推动中药制剂广泛应用、突出中药保护和利用、体现中医医疗服务价值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制度性规定。条例草案遵循了中医药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贯彻了国家相关医药卫生政策,符合我市中医药工作的实际,充分借鉴了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草案比较成熟,建议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三、对条例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一)在第十二条中增加关于完善医联体激励机制、加强医联体绩效考核管理的规定。推进医联体建设需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完善激励机制和绩效考核相关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引导医联体建设,促进医联体可持续发展。

  (二)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一条,即“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虽然《中医药法》已有相关规定,但为了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促进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规范管理,有必要在地方性法规中重申各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罚则。

  (三)个别文字修改。如将第二条的表述与《中医药法》保持一致;将第四条“建立完善”修改为“建立健全”;在第十三条第二款“康复科”后面加“等”字;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市级及以上级别”调整到第二款“名老中医”之前;在第三十八条“将具有巴渝特色的传统中医药技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后增加“并加以有效利用”;将第四十五条“中医药专业人员”修改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在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新闻出版单位”;将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将“责令改正”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第五条列举的部门进行优化,只列举与中医药密切相关的重点部门等。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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