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9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日期:2022年04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邓炳国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重庆市中医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1年7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随着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和发展,有必要对1998年制定的《重庆市中医条例》废旧立新,重新制定中医药条例。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卫健委、市司法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将草案征求了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征求了部分市级部门和中医药专家的意见;赴市中医院开展了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经2021年9月16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中医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完善中医药管理机制

  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加强人民政府对中医药工作的重视、扶持和服务,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市司法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专家的建议,在二次审议稿第四条增加了“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规定;在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对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中医医疗机构的扶持;在第五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并征求中医药专家和中医医疗机构的意见。

  二、关于加强中药材质量安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中药材全过程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据此,二次审议稿增加了相关规定:一是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中药材种植养殖要求,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二是第三十一条增加规定,地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应当定期评估,并及时修改完善,以满足中医药创新发展的需要;三是采纳教科文卫委审议意见,将第三十三条“优先审评审批来源于名中医经验方的中药制剂品种”中的名中医层级,确定为市级及以上级别名中医。

  三、关于中医药定价和医保的相关规定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和调研意见,二次审议稿对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医保支付范围等规定作了修改。一是按照中医药法、价格法和国家中医药服务价格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删除了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列举的中医医疗服务具体项目;同时,为体现中医医疗服务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第一款明确了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二款对确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以中医药专家为主组织论证、听取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作了硬性要求。二是第五十三条根据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医保政策,删除了应当由国家医保部门决定的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作出支持将具有中医疗效和成本优势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的规定,对国家发布的中医优势病种,明确提出实现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

  四、其他修改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第十一条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中医药事业发展作了规定,明确可以通过依法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捐赠、投资等方式参与。

  (二)根据中医药法、医师法,删除了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应当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配套规定。

  (三)根据新修订的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对中医医师在综合医院等医疗机构采用西医药技术方法执业和西医经培训考核合格采用中医药技术方法执业的相关内容作了修改完善。

  (四)根据药品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和“放管服”改革精神,第三十二条对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的备案单位进行了调整。

  (五)鉴于第十九条明确的中医诊所备案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中医药法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引致性规定。

  (六)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和教科文卫委审议意见,第六十条增设了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应罚则。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调整了部分条款的顺序,对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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