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标准化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1年7月28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日期:2022年04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唐英瑜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标准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中起着基础性、战略性和引领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将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以标准助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2015年,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对标准化工作改革作出总体部署,并要求加快标准化法治建设。2018年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称上位法)施行,对标准体系、标准化管理、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作了较大调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陈敏尔书记强调“大力实施制造业品牌培育行动,推动质量变革,健全标准体系,打响重庆制造的品牌”。唐良智市长要求“建立标准体系,健全重点领域标准,完善标准制定、实施、监督机制,引导规范各类主体行为”。据了解,上海、山东、江西、广东、山西等5个省市已经先后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制定了政府规章。为严格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和上位法的要求,总结提炼我市标准化工作改革经验和成果,吸收借鉴其他省市标准化立法经验,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重庆市标准化条例》列为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审议项目。

  二、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

  按照立法工作安排,市市场监管局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立法起草工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和审查规范进行了全面审查,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收到反馈意见116条,经认真梳理规范,采纳合理建议59条,各方意见已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提请审议的《草案》。《草案》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共6章41条,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监管与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标准的制定。一是细化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分别明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二是增加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程序和制定要求。三是强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标准特别规定,突出地方特色。四是强调标准提档升级和标准制定的禁止性行为。

  (二)标准的实施。一是细化地方标准的实施规定,健全公开、解释、信息反馈、评估和复审制度。二是细化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实施规定。三是强调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三)监管与服务。一是细化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管措施。二是强调标准化公共服务的提升、标准化服务业的培育和人才队伍的建设。三是增加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在审查论证中,有意见认为《草案》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三个领域标准的规定过于原则。考虑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限在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对三个领域标准有特别规定,《草案》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二是包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内的全部标准在我市的实施。三是对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和医药卫生领域的标准作了衔接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部门职责分工。为进一步明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厘清职责边界,《草案》按照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明确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基本原则,细化了部门职责分工:一是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制定,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二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具体负责地方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和标准在本部门、本行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关于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上位法在修订中增加了团体标准这一种类,取消了企业标准备案制度。为规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实施和监管,切实保障产品质量,《草案》增加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相关内容:一是要求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中的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抽样方法、检验方法及判定规则。二是建立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信用承诺制度并将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三是细化企业产品、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明确要求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性能指标、抽样方法、检验方法及判定规则应当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便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综上所述,《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