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标准化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9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日期:2022年04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张晓涛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标准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1年7月28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贯彻落实修订后的标准化法,进一步提升本市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标准化条例。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将草案征求了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司法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并对草案进行了修改;针对修改情况,组织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和专家召开论证会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再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21年9月16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标准化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根据该意见,二次审议稿保留了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相关规定,并从适用范围、内容及效力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规范和限制。一是在第十一条第二款中明确,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二是在第二十一条中增加,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内容不得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三是细化第四十一条法律责任。四是根据市人大财经委审议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明确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概念。

  二、关于信用惩戒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研究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对社会团体、企业违反社会承诺制度发布标准的行为实施信用惩戒。按照《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针对不诚信行为设定具体的惩戒措施。法制委员会经与市人大财经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后,将第三十条第二款表述为:“社会团体、企业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社会承诺制度发布标准的,纳入信用记录。”

  三、其他修改

  一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将第一条立法目的修改为:“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是根据市人大财经委审议意见,在第六条增加支持国际国内标准化技术机构落户重庆的规定;将第十九条关于绿色生态地方标准的规定予以修改;在第二十条增加支持具有示范引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财经委审议意见,删除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并增加一条作为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展标准化公益宣传活动,每年十月十四日所在周为本市标准化宣传周。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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