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1年7月28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日期:2022年04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科技局局长 许洪斌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党中央、国务院对科技创新作出一系列部署。市委五届十次全会作出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陈敏尔书记强调,深入推动科技创新,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唐良智市长要求,落实科技自立自强要求,完善科技创新政策措施。2009年施行的《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对于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相关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将《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订)》列为2021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二、起草审查过程和主要内容

  按照立法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建立“双组长”工作机制推进条例修订。文本起草阶段,市科技局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市司法局组建立法工作组,深入开展立法调研17次,赴广东、浙江、安徽、四川等地调研学习,广泛征求意见202条,同步跟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进度和重点修订内容,组织专家咨询论证19次,于3月底完成《修订草案》起草并提请市政府审查。

  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和审查规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市级部门、区县、高校及科研机构意见,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收到意见177条,采纳或者部分采纳89条,反复修改形成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共十章75条,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删除4条,新增36条,修改39条。《修订草案》坚持“四个面向”,围绕“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在聚资源、壮主体、强技术、育人才、优环境等重要环节加强制度引领,以《现行条例》框架和制度为基础,删除了不适应新形势的条款,总结提炼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委、市政府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企业创新、产业技术创新、人才激励、成果转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探索积累的好做法、好经验;明确了科技创新活动主攻方向,完善了创新活动全链条支撑体系,健全了科技创新主体激励机制和科技创新保障政策措施;同时,加强与民法典等国家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衔接,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基础研究源头供给。《修订草案》针对我市基础研究缺乏原始创新重大科技成果、缺乏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人才队伍建设有待提升等问题,新增“基础研究”相关规定。一是明确各类创新主体发展基础研究的职能职责,强调政府建立市自然科学基金、布局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保障财政稳定投入、完善基础研究评价机制等职责,要求高等学校加强培养基础研究人才(第十五、五十七条)。二是建立市级财政基础研究项目资金稳定增长机制,鼓励多方主体通过捐赠、建立基金、联合实施项目加大基础研究投入(第五十七、五十八条)。力争实现我市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的突破,力求在国家基础研究领域占有一席之地。

  (二)推动产业技术创新。《修订草案》针对我市产业链上中下游融通创新不畅、产业链和创新链融合有待加强等问题,聚焦我市电子信息、智能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确保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牢牢把握发展和安全的主动权;突出重庆特色,支持适合丘陵山区农机装备、重大传染病防治、消落带治理等方面的科技攻关(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鼓励创新主体组建产学研联合体、创新联盟提高协同创新组织化程度、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业链和创新链的融合(第二十三条)。

  (三)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修订草案》针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不强,国有企业创新动力不足,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不突出等问题,新增“企业科技创新”专章。一是强化企业创新培育服务,明确从科技型企业到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梯次、链式培育和政策服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第二十八条)。二是支持组建创新联合体,鼓励领军企业牵头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分担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第二十九条)。三是明确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在加大研发投入、推进开放协同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作出表率,加强对国有企业及负责人科技创新的考核(第三十条)。四是激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推动“揭榜挂帅”“赛马”等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改革,充分发挥企业出题者作用,以股权和分红、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科技金融等政策布局,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激励创新(第三十、三十一、六十、六十二、六十三条)。

  (四)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修订草案》针对我市国内外一流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缺乏,人才激励保障机制不完善,人才获得感不强等问题,从“引育留用”四个方面设计了系列举措。一是确立市场化为导向的按需引才机制,以“一事一议”、人才举荐等方式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第四十条)。二是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突出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明确规定“优化科技人才编制岗位配置管理,支持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编制用于人才引进,统筹用好高等学校编制资源”(第三十九、四十一条)。三是突出对人才薪酬福利、住房保障等全方位服务,建立“让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上”的保障机制(第四十五条)。四是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机制,推行技术总师负责制、经费包干制、信用承诺制等制度,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项目经费使用权,建立以诚信为前提的容错机制,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技人才创新氛围(第六十、六十七条)。

  (五)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修订草案》针对我市科技创新资源不足、科研机构体制机制不活等问题,为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作出制度设计。一是为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支持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第三十三条)。二是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前沿交叉研究、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的职能(第三十四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参与环大学创新生态圈等孵化载体建设。三是促进体制机制改革,鼓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为我市科研院所发展提供新路径。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修订草案》定位。《修订草案》贯彻《科学技术进步法》,补充细化了新的制度措施,是我市科技创新领域的基本法规,对科技创新制度建设具有统领性、基础性作用。

  (二)关于科技创新承载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成渝地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市委五届十次全会要求,《修订草案》增设“科技创新承载区”专章,明确承载区发展定位,规定依法赋予承载区职能,构建以西部(重庆)科学城为主平台的市域协同创新格局,建好两江协同创新区,支持开展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实施成渝科技创新合作计划,推进成渝地区科技创新合作。

  (三)关于《修订草案》与其它科技类地方性法规的衔接。《修订草案》对知识产权、科学普及、成果转化分别单列一条作出原则性规定,与我市科技创新法规有效衔接,有机统一。同时,《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已被全面吸收,拟按照程序废止。

  综上所述,《修订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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