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11月2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邹 钢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1年7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修订条例很有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教科文卫委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征求了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分别组织召开了专家研讨会、企业座谈会和部门论证会;先后到基层立法联系点、广阳湾智创生态城进行了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经2021年11月16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
根据市人大立法咨询专家等有关方面意见,二次审议稿整合了总则中的部分条文:一是删除了修订草案第六条,将决策咨询与协同联动内容调整到第四条,要求政府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推动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二是删除了修订草案第十一条,将其中的科技监督内容整合到第五条,统一规定为科技行政部门的职能职责。
二、关于特色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创新承载区
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一是对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的层级结构进行了修改,并新增一款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智能网联汽车的具体办法。二是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补充规定了广阳湾智创生态城的内容。
三、关于科技创新人才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如下修改:一是二次审议稿第六条增加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方法,重点奖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二是第三十四条增加向用人单位授权的内容。三是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修订草案规定的“一事一议”、“创新型岗位”等内容进行了删减与完善。
四、关于科技创新投入
根据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作了如下修改:一是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完善了有关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的表述。二是第五十四条完善了鼓励联合实施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内容。三是第五十六条删除了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用于科技管理与服务的内容。四是第五十七条完善了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管理的内容。五是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有关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内容。
五、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科技进步法的修改内容,将修订草案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整合为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九条,列举了有关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并将该条与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有关处罚、处分的具体内容规定为引致性条款。
六、其他修改
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进行了精简,对第十二条规定的科研诚信内容进行了修改,对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尽职免责内容进行了整合与完善,统一了“科研机构”等名称。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