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1年7月28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日期:2022年04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交通局局长 许仁安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综合交通运输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体制机制上、方式方法上、工作措施上要勇于创新、敢于创新、善于创新,各种运输方式都要融合发展。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交通运输工作,陈敏尔书记强调,城市交通发展要把满足群众需求作为首要目标,统筹好建设、管理、运营等各个方面,不断提高交通服务能力和水平,让人民群众出行更加方便、更加快捷、更加舒适。唐良智市长要求,把交通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满足市民高效绿色出行的需要。现行《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修订以来,对我市道路运输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人民出行需求从“有没有”到“好不好”的转变,促进道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有必要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条例》进行修订:一是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二是适应“互联网+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三是落实机构改革关于行政事业职能分离和综合执法改革的要求;四是回应出租汽车、货运等社会关注热点、难点问题,加大非法营运打击力度。

  二、起草审查过程和主要内容

  市交通局于2021年2月完成立法起草工作,提请市政府审查。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和审查规范进行了全面审查:一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二是书面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意见;三是深入调研我市道路运输现状;四是分别召开了市级部门、区县政府、专家学者、行政相对人、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论证会。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收集到意见建议386条,经认真梳理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165条,各方意见已基本达成共识。在学习借鉴北京、上海、四川等地道路运输管理立法经验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并于2021年6月29日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共7章92条,在现行《条例》基础上新增19条、删除18条、修改71条、保留2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贯彻道路运输发展新要求。一是增加了绿色发展原则,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二是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信息化经营;三是明晰了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职责;四是要求推进城乡客运服务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农村道路客运发展。

  (二)落实国家行政审批改革新精神。《修订草案》将现行《条例》中关于行政审批的规定进行了整合,统一表述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对国家已调整为备案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再保留,也未新设行政审批。

  (三)深化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一是优化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措施,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并不得出租或者擅自转让,细化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条件,规定了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得设置可能与巡游出租汽车混淆的设施设备;二是增加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对平台、车辆、行为规范等予以明确。

  (四)完善执法监管机制。一是建立了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二是加强了信用评价和结果运用;三是完善了电子证据的运用规范。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公共汽车客运。2018年我市制定了《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从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管理、安全等方面对公共汽车客运作了全面规定,因此,《修订草案》删除了公共汽车客运相关内容。

  (二)关于打击非法营运。为更好维护营运市场秩序,《修订草案》对非法从事出租车经营,使用货运汽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从事客运,以顺风车名义从事客运等违法行为作出相关规定,加大打击力度。

  (三)关于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修订草案》对行政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再重复规定;对细化补充的违法行为,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了意见,按照立法权限对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违反道路运输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失信惩戒和禁业禁止等内容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修订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切合实际,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无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融入到法条中,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

  《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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