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1年7月28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日期:2022年04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于2021年7月14日召开第十七次全体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和我市陆续推出一系列“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如开展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取消机动车维修、货运站、总质量4500千克以下普通货运等经营许可,推动工商登记制度和“证照分离”改革等。现行《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符,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二是适应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需要。现行《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通过)实施以来,在促进本市道路运输业的发展,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道路运输市场出现了网约车、共享汽车、顺风车等新业态新模式,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三是贯彻道路运输发展新要求的需要。我市深入贯彻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推进绿色交通发展,并采取了鼓励网约车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信息化经营等措施;同时,由于机构改革,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发生了变化,现行条例规定与道路运输发展的新要求不符,有必要进行修改。

  二、修订草案形成的过程和委员会原则性意见

  市交通局在广泛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于2021年2月完成了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和审查规范进行了全面审查。委员会分工专人,全程参与了起草调研、论证和文本修改工作。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草案后,常委会分管领导前往市交通局调研、听取了专项汇报,委员会相继召开了部分区县(自治县)人大、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座谈会听取意见,会同市交通局对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专题研究。7月14日,委员会召开第十七次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吸收借鉴了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符合我市道路运输管理的现实需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建议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三、具体修改意见

  (一)关于职责分工。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第四条只规定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职责,而道路运输管理涉及主体多、利益多、部门多,不仅需要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更需要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职责,也需要明确其他部门的职责。为此,提出如下修改建议:一是建议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表述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并将本条调整至第四条,以下各条顺序往后依次顺延。二是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四条职责分工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表述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三是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中的“负责”修改为“承担”。

  (二)关于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要求。修订草案第十五条对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作了规定,而其第三款:“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似的车辆外观标识,不得喷涂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不得安装、使用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车载智能终端等易与巡游出租汽车相混淆的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是对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作出的规定。为此,建议将本款单列一条,作为第十六条。

  (三)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年龄。修订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了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委员会认为,放宽年龄限制涉及社会保障等诸多问题,建议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为此,建议将第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四)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调控。修订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了市、区县(自治县)在出现突发情况时,可以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价格实施临时调控。有意见认为,“突发情况”的界定存在一定困难。目前,我市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价格未纳入政府定价目录,而是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应由政府进行调控。还有意见提出,采取价格手段进行临时干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为此,建议删除本条中“出现突发情况时,可以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价格实施临时调控。”

  (五)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条件。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了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辆条件,其中第四款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不得违反规定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和宣传品。委员会认为,该款属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条件,建议调整到第一款第五项,表述为:“(五)不得违反规定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第五项顺延至第六项。

  (六)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行为规定。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的行为规范。近期,媒体多次报道了由于出租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任性”变更行驶路线而引发的纠纷和事故的问题。为依法保护乘客合法权益,委员会建议在本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表述为:“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与乘客协商选择合理路线,无正当理由、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变更协商确定的行驶路线。”同时,在修订草案第七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表述为:“出租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更改协商确定的行驶路线的”。调研中还发现,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存在干扰车载智能终端运行的情况,部分区县提出要对此进行规范。为此,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人为干扰车载智能终端正常运行;车载智能终端具备在线支付功能的,不得拒绝乘客使用终端支付运费;”。

  (七)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私人小客车合乘需要满足的条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印发了《关于重庆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暂行规定的通知》,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进行了规范。在征求意见中,不少区县认为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具有可操作性,执法难度较大。有专家认为,私人小客车不属于道路运输管理的内容,通过次数和成本进行规范的合理性需要深入研究。市交通局认为,从有利于缓解上下班高峰“打车难”,推广绿色低碳出行,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考虑,应予规范。委员会建议应对此开展深入调研,再确定是否作出规定。

  (八)关于保险要求。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限额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调研发现,我市对农村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进行了补贴并对责任险最低限额进行规定。为此,委员会建议应增加本市的规定将本条修改为:“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限额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

  (九)关于信用评价。修订草案第六十一条规定了信用评价机制,其中第三款规定,“对严重超限运输,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非法改装等违规车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或者危险货物运输等纳入道路运输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个人和车辆,高速公路经营者有权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有意见认为,本款不属于信用评价,而是一种对于严重失信人的处罚,应该放在法律责任中。还有意见认为,信用主体通常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车辆并非信用主体,是无法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且限制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个人和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自由裁量权过大,仅限制车辆就能达到保护公路安全、惩戒失信人的目的。为此,委员会建议将本款调整到第八十六条,作为第二款,并修改为:“对严重超限运输,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非法改装等违规车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或者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拒绝其进入高速公路。”

  (十)关于暂扣机动车驾驶证问题。近年来,非法营运屡禁不止、屡打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处罚力度不够。现行条例对非法营运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有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部门之间没有形成合力。从北京、上海等地打击非法营运的经验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一个有效的手段。为此,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表述为:“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被执法部门处罚两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被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以下各条顺序往后依次顺延。

  (十一)对个别文字提出了修改建议。

  1.建议删除第一条中的“法律、”;

  2.建议删除第十二条中的“并”;

  3.建议删除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但是,”;

  4.建议将第四十八条中的“5日”修改为“五个工作日”;

  5.建议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的“收回”修改为“收回并注销”;

  6.建议将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7.建议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8.建议将修订草案条文中的年龄、期限、金额、罚款数额等阿拉伯数字修改为汉字数字。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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