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1年9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日期:2022年04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曾 礼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2021年7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规范我市道路运输中的新业态新模式,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高效绿色安全出行的需求,修订条例很有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将修订草案送全体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征求了五个中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重点征求在我市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公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等10余家企业的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收集到的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1年9月16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道路运输管理职责

  市人大城环委认为,道路运输管理涉及主体多、利益多、部门多,为了形成监管合力,优化道路运输管理,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统筹协调职责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第四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四款,规定“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二、关于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年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中心湾、市律协)提出,修订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建议与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相衔接。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六条修改为“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条件,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价格临时调控

  修订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在出现突发情况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价格实施临时调控。市人大城环委认为,我市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价格未纳入政府定价目录,根据价格法的规定,不应由政府进行调控,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删除了相应内容。

  四、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

  有意见认为,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民事主体间分摊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宜在本条例中详细规范,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仅作原则性规定,表述为:“禁止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的信息服务平台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交通主管部门实时、完整传输合乘出行相关订单信息。”

  五、关于汽车租赁经营

  有意见认为,为了维护汽车租赁经营秩序,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建议进一步细化汽车租赁经营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结合我市政府规章和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对汽车租赁经营作了更详细的规范,在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新增了相应内容,明确了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的规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二次审议稿新增一条作为第七条,规定“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和监督会员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升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关于网络货运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新增了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规定“鼓励发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高效利用。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一并审议。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