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11月2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日期:2022年04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曾 礼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1年9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完善了相关部门管理职责、道路运输经营规范等内容,更加成熟,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再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书面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组织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修订草案涉及的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论证,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根据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1年11月16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

  一、关于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道路运输的协调发展。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三次审议稿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区域协作,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道路运输协调发展。”

  二、关于限制驶入高速公路

  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有权拒绝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个人和车辆驶入高速公路。有意见认为,该规定限制范围过宽,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过大,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三次审议稿缩小了被限制驶入高速公路对象的范围,删除了“单位、个人”的表述,仅对多次严重违反规定的“车辆”予以限制,将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因多次严重超限运输、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非法改装、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客运经营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被纳入道路运输重点监管名单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者可以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

  三、关于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有意见认为,为了形成部门执法合力,有效打击道路运输非法营运行为,建议对驾驶人员多次非法营运行为增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法制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和市交通局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新增一条作为第七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被依法处罚两次的驾驶人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四、关于信用评价不合格的处罚

  二次审议稿第八十九条规定,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不合格的,一年内停止办理有关业务。有意见建议,区分不同情形细化完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将三次审议稿第九十条修改为:“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线路、运力、教练车辆以及更换车辆、提高站级等有关业务;连续两年信用评价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止经营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五、关于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部分禁止性规定,如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低于成本运营、不得泄露数据信息等,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上位法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已经对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地方立法不宜重复规定。因此,三次审议稿未增加相关内容。

  此外,三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三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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