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1年11月25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曾 礼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21年11月23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三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1年11月24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关于乘客换乘班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由于车辆故障等特殊原因确需乘客换乘时,应当充分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规定,要求经营者及时调换。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将三次审议稿第九条相应内容修改为“由于车辆故障等特殊原因确需乘客换乘车辆的,应当及时调换,不得降低换乘客车档次,不得另收费用。”
二、关于机动车维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实践中部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为了谋取利益擅自扩大汽车部件维修范围,侵犯车主的合法权益,由此产生矛盾纠纷,建议增加相应禁止性规定和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表决稿第四十条新增一项规定,禁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扩大托修机动车维修范围”,并在第七十九条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相应内容。
三、关于规范执法行为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执法行为。法制委员会认为,道路运输执法要深化为民理念,坚持宽严相济,提升执法水平。为此,在表决稿第九十二条中增加了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执法人员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的法律责任。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