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11月2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日期:2022年04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城环委主任委员 屠 锐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需要。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打造高质量发展重要增长极,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决策部署。2020年7月,川渝两地人大签订了《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协同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合作协议》,将“促进嘉陵江流域生态保护开展立法调研”作为近期合作项目。开展嘉陵江流域协同立法,是立法保障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需要,是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

  (二)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需要。《长江保护法》第六条规定,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我市作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在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上肩负着重要责任。开展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是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重要举措。

  (三)推动解决嘉陵江流域污染跨界协同治理的需要。嘉陵江是流域面积最大的长江支流,其水生态环境质量直接影响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近年来,川渝两地共同开展水污染联防联控,嘉陵江干流水质常年稳定达到Ⅱ类,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仍然存在部分跨界支流水质达不到水域功能要求,少数支流断面水质为Ⅳ类,甚至有个别支流断面水质为Ⅴ类,小溪小沟生态基流断流时有发生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跨界河流一体化治理力度不够、环境监测体系不统一、环境准入和执法标准不一致。开展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是依法加强污染跨界协同治理,共筑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需要。

  二、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

  从2020年9月份开始,我委就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着手推进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相关事宜,召开市级相关部门、流域相关区县座谈会,梳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与四川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开展联合调研,报经党组会议同意确定了协同立法的总体思路。今年3月,我们落实协同要求成立了工作专班,倒排任务进度,细化目标任务,加快立法进程。常委会党组对该项立法工作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亲自率队开展立法调研,提出明确要求。《决定(草案)》文本多次征求相关区、市级相关部门和立法咨询专家意见,并与四川省人大相关工作机构反复沟通,与《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三次审议稿)》中的“区域协作”专章紧密衔接,经反复修改,形成了《决定(草案)》。《决定(草案)》共1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划定了适用范围。《决定(草案)》第一条规定,本决定所称嘉陵江流域,是指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嘉陵江干流、支流和水库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合川等14个区县。

  (二)规定了协同原则。《决定(草案)》第二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责任、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推进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五统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导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开展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确定的原则,我委认为该原则也适用于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

  (三)明确建立协调机制。《决定(草案)》第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建立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执行联席会议所作的决定。

  (四)规范了协同内容。《决定(草案)》第四条至第十六条从信息共享、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规划编制、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护、水资源保护、标准、监测、河湖长、应急、执法、司法、人大监督等13个方面,对川渝两地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共标、共建、共治、共管作出了详细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协同立法的体裁选择

  我市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立法主要有环境保护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方面的地方立法相关部门正在着手调研。现行的《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作出了规定。我市嘉陵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是健全的、措施是符合实际的,总体上是能够满足依法治水要求的,不宜再单独制定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条例,但鉴于嘉陵江流域在我市境内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经济发展高强度地区,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要求高,加之川渝两地嘉陵江水系跨界河流多达38条,区域协作势在必行,我们按照“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立法大力倡导的“小切口”模式,采取出台法规性决定的形式与四川省制定的条例进行协同。

  (二)关于立法调整内容的确定

  我市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方面采取的是环境保护条例管总,以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分别规范为支撑的综合性立法方式。四川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及各流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已经制定了《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正在审议《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鉴于嘉陵江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主要涉及水,且危险废物转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已有其他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规定,为此,我市《决定(草案)》的调整内容确定为水生态环境,具体包括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等方面。

  《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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