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1年5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日期:2022年04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于2021年5月17日召开第十六次全体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生活垃圾分类既关系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改善,又关系资源的节约利用,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制定条例对生活垃圾管理进行规范很有必要。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和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垃圾分类工作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要求,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形成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有必要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二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目标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城镇化进程加快,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垃圾产生量逐年增长。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为了增强分类意识、促进习惯养成、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有必要出台地方性法规进行宣传教育、鼓励引导和惩戒约束。

  三是依法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迫切需要。我市现行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存在内容不够全面、调整范围有限、法律位阶较低等问题。去年施行的新固废法,从健全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生活垃圾处置利用效率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为了加强与上位法的衔接,细化上位法的规定,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一部综合的地方性法规,为生活垃圾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二、《草案》的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草案》由市城市管理局起草,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市城市管理局于2020年4月组建了起草小组,全面启动立法工作,同年10月形成了《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提请市政府审查。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和审查规范,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全面进行了审查。2021年4月25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

  我委高度重视、提前介入、持续推进该项目。今年3月陈元春副主任带队到市城市管理局调研,专题听取了立法推进情况的汇报。按照常委会主要领导的指示,我委先后到垃圾焚烧发电企业、餐厨垃圾处理企业、垃圾转运企业、乡镇街道、住宅小区、农村村社,开展垃圾处理、运输、收集、投放全链条溯源式调研,并赴浙江、广东、成都等省市学习考察。在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法规草案稿后,我委庚即向38个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5个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全体市人大代表推送了《草案》文本,还组织召开了中心城区人大城环委座谈会、市级部门座谈会和人大代表、行业代表、镇街负责人及专家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我委认为,《草案》贯彻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精神和要求,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草案》内容合法、结构合理、措施基本可行、切合我市实际,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无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融入到法条中,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调研发现,不少市民在垃圾分类上存在“理念上认同,行动上滞后”的问题。有的市民觉得分类太麻烦且无地方性强制规范,可分可不分;有的认为四分类的标准太复杂,搞不清楚究竟该怎么分;有的市民反映楼层撤桶后不方便;还有的反映物业企业在收运生活垃圾的时候,将分好类的垃圾混装,挫伤了居民的分类积极性。我委认为,在推进生活垃圾管理的工作中,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正确分类投放、监督分类转运是关键,这既需要鼓励政策,也需要约束措施。生活垃圾分类涉及老百姓生活习惯的改变,从全国各地的垃圾分类推行情况看都有一个过程,新的习惯养成不可能一蹴而就,重要的是持之以恒、久久为功。

  四、修改意见

  (一)关于生活垃圾管理原则和目标的问题

  《草案》第三条的内容跟条文主旨不完全吻合。条文主旨是管理原则,内容却包含了管理目标,还提到了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建议将第三条修改为“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管理目标】,内容为“本市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草案》第四条调整为第五条,后面的条文顺延。

  (二)关于生活垃圾管理的部门职责划分问题

  《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至第七款分别罗列了6个政府部门在履行生活垃圾管理上的职责,有意见指出,《草案》的部门职责表述有的不够准确,有的不够全面,且部门职责划分属于政府事权,随着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深入推进,部门之间的职能职责可能有所调整。为此,建议删除《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至第七款,将第八款修改为“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信息、公安、民政、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供销合作组织等部门或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作为第二款。

  (三)关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问题

  《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了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款规定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我委认为,针对农村地区的差别化规定与产生者付费的原则不一致。农村地区如何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在市政府的具体办法里作出规定即可。为此,建议删除第二款。

  (四)关于强化相关责任主体的问题

  《草案》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目前的责任主体是邮政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鉴于部门职责已在总则里作了原则性规定,此处就不宜再对部门职责作出规定,建议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角度,明确企业的责任,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邮政、快递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快递绿色包装相关标准、规范,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多种规格的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第二十一条建议修改为“标准化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逐步推行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

  (五)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标准问题

  固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我委认为,我市城乡二元化结构明显,生活垃圾管理不宜使用同一模式和分类标准。调研发现,农村地区对于生活垃圾中可以卖钱的可回收物、可以还田和饲喂畜禽的家庭厨余垃圾,大多数进行了利用处理,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政府有偿回收了农膜和农药包装物,生活垃圾的总量较少,需要加强管理的种类不完全一致。为此,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市城市建成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其他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六)关于增加减量指标并设置相应罚则的建议

  《草案》第三章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与保障生产生活安全的要求,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并明确了包装、邮政、快递、电子商务经营者、超市、商场及旅游、住宿、餐饮经营者、机关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等行业领域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责任。但整章没有明确具体的减量目标,缺少可量化、可考核的相关指标,建议增加市人民政府出台生活垃圾减量实施细则的规定,并在第八章设置不履行源头减量的法律责任。

  (七)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

  1.《草案》第七条第二款的“居民区、村党组织”建议修改为“基层党组织”。

  2.《草案》第八条的“物业管理”建议修改为“物业服务”。另外,在“旅游”后面增加“、交通”。

  3.《草案》第十条第一款“单位”后面建议增加“、家庭”。

  4.《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涉及建设用地或者空间布局的”建议修改为“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布局的”,第三款“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议修改为“详细规划”。

  5.《草案》第十五条第三款建议修改为“没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者已有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补建、改造并达到标准。”

  6.《草案》第十九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的企业,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7.《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一次性用品的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建议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制定一次性用品的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且单独作为第三款。

  8.建议删除《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一是因为固废法已有明确规定,二是签订服务协议的除城市管理部门外还有镇街、物业企业等,现在的表述未涵盖完。

  9.《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建议修改为“可回收物交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10.《草案》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建议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出台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鼓励政策。”

  11.《草案》第五十条建议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12.《草案》第六十八条建议增加“低值可回收物”的名词解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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