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1年7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日期:2022年04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邓炳国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2021年5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制定条例对规范生活垃圾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很有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将草案推送全体市人大代表、部分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赴大足区进行实地调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对重点问题开展论证。市人大法制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收集到的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城管局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1年7月19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有意见认为,草案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较为复杂,实践中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垃圾产生量较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产生量较少,建议进一步简化分类标准。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市城管局研究后认为,按照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草案宜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同时,针对不同种类生活垃圾产生量差别较大的实际,法制委员会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产生量,合理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应当增加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数量”,确保分类收集容器配置与生活垃圾产生情况相适应,便于群众投放垃圾。

  二、关于促进生活垃圾相关产业发展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鉴于相关产业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增加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在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规定,“本市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管理的科技创新,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智能化,促进生活垃圾相关产业与现代制造业、现代物流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融合发展。”

  三、关于管理责任人制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进一步完善管理责任人制度。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作了细化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按照上述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新增一条作为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所在单位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细化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具体情节,增强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将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的”的表述调整为“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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