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1年11月25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日期:2022年04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邹 钢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21年9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三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市城管局对审议中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全面梳理研究,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1年9月28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关于考核评价制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生活垃圾管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应当不断优化,建议补充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在表决稿第四十八条中作了相应完善,表述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的考核评价制度”。

  二、关于计量收费

  三次审议稿第十一条规定,本市“逐步探索建立计量收费、差别化收费、利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意见认为,计量收费在实践中较难推行,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三次审议稿规定“逐步探索建立计量收费”符合上位法要求。目前,我市已开始探索计量收费。因此,未作修改。

  三、关于其他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三次审议稿第十二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信息化、智能化”修改为“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表决稿第十二条中作了调整。

  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的全过程监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结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职能职责进行修改完善,使表述更加精准。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表决稿第四十七条中作了相应调整,表述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全过程监管”。

  三次审议稿第十七条规定“禁止擅自关闭、占用、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场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相应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经对上述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不宜重复规定。因此,未作修改。

  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斟酌该规定,细化许可条件。法制委员会认为,上述许可是国务院明确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对行政许可条件作了细化。因此,未作修改。

  此外,表决稿还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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