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11月2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日期:2022年04月27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付子堂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1年9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依法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工作重要指示的基本要求,制定条例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将草案推送全体市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市高法院、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审议中的重点问题开展论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收集到的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1年11月16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行政委托

  草案第五条规定,“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对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房屋征收事项较为重大,建议进一步斟酌上述行政委托规定的必要性。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草案关于行政委托的规定符合上位法精神。目前,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般为区县(自治县)政府专门设立的事业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对实施单位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草案第五条的规定符合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因此,未作修改。

  二、关于补偿标准

  草案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设施设备损失补偿标准确定了具体比例。有意见指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补偿标准也会定期调整,不宜在法规中固定,建议在地方性法规中仅作原则性规定,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将草案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合并为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对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企业等市场主体设施设备价值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并明确“前款涉及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关于补偿协议强制执行

  市人大城环委建议,将草案第四十四条中“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征收补偿协议”修改为“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制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高法院、市住房城乡建委研究后认为,按照行政强制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有关要求,有必要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为此,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被征收人超过搬迁期限不履行搬迁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仍不履行书面决定的,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为更好保护被征收人权益,建议进一步明确产权调换房屋具体情况向被征收人公示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在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中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价格等情况,并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人大城环委建议,参照《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将草案第四十八条被征收居民“或者在迁入产权调换房屋的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修改为“或者在迁入产权调换房屋的户籍所在地按照当地教育部门划片招生办法入学”。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在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中作了相应修改。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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