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1年12月30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邹 钢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21年11月2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完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总结巩固近年来工作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很有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常委会法制工委将修订草案送全体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上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此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相关专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建议逐条梳理研究,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1年12月21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具体日期的调整
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主任会议决定或者调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有意见认为,在工作实践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授权主任会议调整会议的具体日期。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将该款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主任会议调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并予以公布。
二、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
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大会秘书处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后,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规定关于答复的对象不够明确,为了突出代表主体地位,建议将“予以答复”修改为“答复代表”。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并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第三十七条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三、关于代表辞职
有市人大代表建议增加相关表述,对市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市人大代表职务的情形予以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参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在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