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1年11月24日在市五届人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日期:2022年05月13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为维护和加强川渝两地铁路运营安全,推进川渝两地协同立法,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与四川省大常委会共同协商确定,由川渝两地协同制定《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参与了草案的调研、论证和川渝两地协同工作。《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6日召开第四十四次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铁路安全重要部署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铁路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对加强铁路安全工作作出批示。2021年3月,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印发《2021年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要点》,要求“加快铁路安全地方立法建设进程,推动制定出台省级铁路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健全地方铁路安全法治基础,建立形成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长效管理机制”。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工作部署,制定我市铁路安全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二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铁路作为国家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近年来,涉铁路非法施工、建(构)筑物进入铁路限界、铁路沿线使用轻质材料和种植林木等危及铁路安全的问题时常发生,引发了一些铁路安全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铁路沿线相关方面在保障铁路安全方面的责任,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和沿线群众生产生活活动,加强铁路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是推进成渝地区铁路事业协同发展的需要。成渝两地已有多条铁路建成运行,随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深入推进,两地迎来铁路大建设、大发展的黄金机遇,铁路运输在促进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将发挥更大作用,保障铁路安全问题显得更加重要。更加快捷方便的铁路运输将大力推动川渝两地之间的产业、人口、资源及各类生产要素更加快速的流动聚集。制定出台铁路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两地铁路建设安全、线路安全、运营安全等方面的事项予以协同规范,有利于推进成渝地区铁路事业健康发展。

二、草案的形成过程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列入了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预备项目。按照“立法程序同步推进”的要求,根据川、渝两地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其调整为审议项目。常委会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条例立法工作,多次对起草工作提出要求。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安排,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提前介入,统筹协调起草工作进程,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双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有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城环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和成都局集团公司相关同志共同参与的起草工作专班,凝聚多方力量,共同推进立法工作。起草工作专班扎实开展调研,深入了解铁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立法层面主要制度设计。草案文本形成后,书面征求市级相关部门、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相关专家学者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赴四川省开展调研,共同研究解决协同立法工作的重要问题。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分别与四川省人大相关专工委、省司法厅、省发改委密切工作联系,把协同立法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在起草工作全过程。

草案提请市政府审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组织市司法局、市交通局、成都局集团公司对草案文本再次进行了研究论证。

三、草案的总体评价

草案分为总则、建设质量安全、线路安全、运营安全、工作机制、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2条,重点规范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厘清工作分工。草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国家铁路监管机构、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各方主体的责任;在并行交汇设施管理、相关设施移交、人行通道管理、产权不清设施管理、日常巡查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厘清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的管护职责。

二是立足重庆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上位法未明确地方铁路监管职责,草案结合我市实际,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对地方铁路的建设风险评估、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作了规定。针对铁路安全方面存在的重点问题,草案在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基础上,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及其毗邻区域增设了一些禁止性行为和限制性行为,进一步规范铁路沿线的生产生活活动,减少安全隐患,保障铁路安全。

三是建立川渝协调机制,形成协同合力。川渝两地地形、地貌相似,多条铁路贯通。草案要求川渝两地建立铁路安全管理沟通协调合作机制,协调解决成渝地区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安全管理体系,共同维护良好的铁路安全环境和秩序。同时,草案在工作体制机制、低空飞行物和轻质材料管理等方面基本保持了一致,努力做到两地协同。

草案文本基本成熟,符合立法程序,建议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四、具体建议

(一)关于安全保护区内清淤疏浚。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了安全保护区内清淤疏浚应当事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危及铁路运输安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价,有关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确认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批准进行疏浚作业。但是,依法进行河道、航道日常养护、疏浚作业的除外。”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建议删除草案第十八条第二项中的“清淤疏浚”的表述。

(二)关于烧荒和取土。《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将禁止烧荒、限制取土(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限定在了安全保护区内。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100米范围内禁止烧荒,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安全保护区外50米范围内限制取土,扩大了规制范围,建议进一步研究其可行性。

(三)关于发现铁路安全隐患的处置。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均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铁路安全隐患的处置,部分内容存在交叉重复,建议进一步归纳整合。

(四)关于川渝两地协同。川渝两地草案文本仍存在一定差异,按照“立法文本协商起草、立法程序同步推进”的要求,在后续工作中,两地将进一步加强协调沟通,相互借鉴经验,共同研究论证,在主要制度设计、重要条文表述、推进工作进度等方面加大协同力度,确保立法质量。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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