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2年05月13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3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陈  彬

 

市人大常委会:

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1年11月2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铁路安全的重要部署,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成渝地区铁路事业协同发展,制定条例很有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将草案送全体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就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市委政法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和成都铁路监管局、成都局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委托黔江区、渝北区、沙坪坝区等10个区县人大常委会征求了辖区相关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铁路沿线基层群众的意见。在修改过程中,多次与四川省人大相关专工委共同研究,协同推进立法工作。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交通局再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2年3月21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安全保护区

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铁路线路位于地下的,从地下车站结构、附属结构、隧道结构(轮廓线)外边线外侧50米区域,一并纳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地下空间,特别是城市地下空间,涉及较多其他建设工程,如果将地下铁路线路外侧50米区域一概划为安全保护区,范围过大,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会同市交通局研究后认为,铁路线路位于地下时,确需扩大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划定程序,可以按照该项规定办理。因此,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对此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并要求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同时,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安全保护区划定和公告,上位法已有详细规定,二次审议稿将其删除。

二、关于相关禁止性、限制性行为

草案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禁止在安全保护区焚烧秸秆、沥青、油毡、橡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一定距离焚烧垃圾。有意见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有相应规定,并设置了与安全保护区禁止性行为不同幅度的罚款,建议不在本条例中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删除了相应内容。

有意见认为,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50米范围内进行钻探活动,可能危害铁路安全,应当予以规范。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增加了相应内容。

三、关于其他修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为了保证铁路运营安全,应当增加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方面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增加相应内容,明确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应对措施和工作要求。

有意见建议,增加铁路沿线森林防火相关内容,避免火灾危害铁路安全;增加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铁路安全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采纳该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增加了相应内容。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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